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80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禹城市正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戎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振涛,男,汉族,1984年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一审被告杞县致远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杞县。 法定代表人张宪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禹城市正泰机械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14)杞民初字第132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产品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一审被告杞县致远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杞县,故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禹城市正泰机械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翠萍 审 判 员 苏 芳 代理审判员 樊利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