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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市正泰机械有限公司、刘振涛与杞县致远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80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禹城市正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戎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振涛,男,汉族,1984年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一审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80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禹城市正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戎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振涛,男,汉族,1984年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一审被告杞县致远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杞县。

法定代表人张宪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禹城市正泰机械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14)杞民初字第132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产品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一审被告杞县致远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杞县,故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禹城市正泰机械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翠萍

审 判 员  苏 芳

代理审判员  樊利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