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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万北平与被告卢合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2876号 原告万北平,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灿,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合民,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万北平与被告卢合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2876号
原告万北平,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灿,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合民,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万北平与被告卢合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北平及其委托代理人贾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合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5月31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其借款10万元,并给其出具了借条。该款经其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还。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
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2010年5月31日被告给其出具的借条1张,证明被告借其款10万元。
本院认证意见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于2010年5月31日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万北平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00)卢合民2010.5.31号”。该10万元借款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未还,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卢合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万北平10万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晋豫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白丽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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