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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济源市威龙净水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济源市林睿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济民一初字第2426号 原告济源市威龙净水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梨林镇西湖村。 法定代表人潘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承照,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宗文,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林睿实业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济民一初字第2426号
原告济源市威龙净水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梨林镇西湖村。
法定代表人潘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承照,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宗文,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林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梨林镇西湖村。
法定代表人李俊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涛、卢心波,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济源市威龙净水剂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济源市林睿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济源市威龙净水剂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1年10月12日,其公司和被告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其公司办公厂房和机器设备,租赁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第一年租金500000元,从第二年起,每年的租金递增50000元,合同签订后七日内,被告应向其公司支付第一年机器设备和厂房租金500000元及租赁保证金100000元,若被告未按时支付租金,其公司有权每日按年租金的5%增收滞纳金,若被告拖欠租金满一个月,其公司除有权按约定增收滞纳金外,还有权终止租赁协议。合同签订后,其公司按约将机器设备和厂房交付被告,被告不但未按约交付保证金,而且未交付第一年租金。期间,其公司多次向被告催要租金未果,至起诉之日,被告已逾期交付租金达十个月,给其公司造成很大损失,包括租金500000元和每日违约金500000元×5%=25000元,考虑双方友好关系,暂时主张违约金100000元。2012年8月23日,其公司向被告发出解除租赁合同通知。现请求被告:1、立即交还厂房和机器设备;2、支付拖欠的租金500000元和违约金100000元,共计60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2012年8月2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租赁合同通知,被告对该解除租赁合同通知的效力有异议并已向本院起诉,现该案件正在审理中,在该解除租赁合同通知的效力确认前,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返还财产、支付租金和违约金,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济源市威龙净水剂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00元,依法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邓素云
审 判 员  李晓霞
代理审判员  李晋豫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常维帼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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