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梁红杰与高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睢民初字第1070号 原告梁红杰,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地睢县。 被告高明涛,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地睢县。 原告梁红杰因与被告高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18日诉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睢民初字第1070号
原告梁红杰,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地睢县。
被告高明涛,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地睢县。
原告梁红杰因与被告高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18日诉至本院。本院当日予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志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红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明涛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红杰诉称:2014年4月11日,被告以家中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因家中也无多余资金,将本人信用卡借给被告使用,谁知被告竟用原告信用卡进行套现用于家庭开支,被告先后两次用原告套现5万元。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还款,但其以种种理由推托。因延迟还款,邮政储蓄银行对该卡加收多笔利息,该损失也应由被告承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5万元,并支付因其拖延返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被告高明涛未答辩。
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如下:署名“高明涛”的证明及借条各一份。原告据此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被告高明涛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经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4月11日,被告因需用钱向原告借信用卡使用,并给原告出具“今借梁红杰邮局信用卡5万元使用”的证明一份。被告在取用5万元以后,又给原告出具“今借梁红杰现金伍万元整(50000.00)”的借条一份。因被告不能偿还所借款项,原告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之间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确认为有效,被告应将所借款项偿还给原告。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银行对该信用卡收取的利息,故被告应给付原告相应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明涛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现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8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该款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志方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文龙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杨某甲诉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