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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素彩与杨运社、豫博玻璃制品公司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中法民再终字第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素彩,女,汉族,1966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任丘路2号院19号楼3单元6号。 委托代理人:孙瑞娟,女,汉族,1982年11月22日出生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中法民再终字第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素彩,女,汉族,1966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任丘路2号院19号楼3单元6号。

委托代理人:孙瑞娟,女,汉族,1982年1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城关镇贺村129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运社,男,汉族,1956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京开大道351号院15号楼2单元5号。

委托代理人:白彦平,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濮阳县豫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户部寨乡东路南。

法定代表人:杨启峰,该公司经理。

申请再审人李素彩因与被申请人杨运社及濮阳县豫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濮中法民一终字第705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30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李素彩的委托代理人孙瑞娟,被申请人杨运社的委托代理人白彦平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濮阳县豫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濮中法民一终字第705号民事判决及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33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林安

审 判 员    高卫东

代理审判员    姚文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盼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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