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193号 原告渠世亮,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伟光,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增勤,男,1952年9月25日。 被告王永伟,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 被告张庆芬,女,1971年2月25日。 本院在原告渠世亮与被告王增勤、王永伟、张庆芬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渠世亮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楚全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渠世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345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渠世亮负担。 审 判 长 王 斌 人民陪审员 杜国军 人民陪审员 王太山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