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再终字第00043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磊,男,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桥西村。 委托代理人:徐晓玉,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霄,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军,男,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代理人:肖军,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韩红欣(韩洪欣),男,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再审申请人郭磊与被申请人宋军、原审被告韩红欣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南民三终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豫检民抗(2013)129号民事抗诉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02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3)南民三终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和镇平县人民法院(2012)镇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胡书海 审判员 王伟凯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