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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郭磊与被申请人宋军、原审被告韩红欣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再终字第00043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磊,男,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桥西村。 委托代理人:徐晓玉,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再终字第00043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磊,男,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桥西村。
委托代理人:徐晓玉,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霄,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军,男,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代理人:肖军,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韩红欣(韩洪欣),男,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再审申请人郭磊与被申请人宋军、原审被告韩红欣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南民三终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豫检民抗(2013)129号民事抗诉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02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3)南民三终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和镇平县人民法院(2012)镇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胡书海
审判员  王伟凯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 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