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二初字第139号 原告康淑华,男,1970年11月24日生。 被告郑建成,男,1966年11月14日生。 被告张俊朋,男,1978年5月16日生。 原告康淑华诉郑建成、张俊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二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康淑华对被告郑建成、张俊朋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4525元,退回原告康淑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褚玉峰 审 判 员 李庆兵 助理审判员 张金玉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巧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