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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淑华诉郑建成、张俊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二初字第139号 原告康淑华,男,1970年11月24日生。 被告郑建成,男,1966年11月14日生。 被告张俊朋,男,1978年5月16日生。 原告康淑华诉郑建成、张俊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二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二初字第139号
原告康淑华,男,1970年11月24日生。
被告郑建成,男,1966年11月14日生。
被告张俊朋,男,1978年5月16日生。
原告康淑华诉郑建成、张俊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二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康淑华对被告郑建成、张俊朋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4525元,退回原告康淑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褚玉峰
审 判 员  李庆兵
助理审判员  张金玉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巧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