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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伟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滑县营业部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滑民二初字第292号 原告李志伟,男,1973年2月16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秀章、程攀,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滑县营业部。 原告李志伟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滑民二初字第292号
原告李志伟,男,1973年2月16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秀章、程攀,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滑县营业部。
原告李志伟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滑县营业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滑县营业部没有营业执照,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志伟的起诉。
诉讼费102元退还原告李志伟。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翟艳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巧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