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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丽霞诉赵文荣、焦八斤欠款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民一初字第600号 原告雎丽霞,女,1980年5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会琴,河南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文荣,女,1975年5月12日出生。 被告焦八斤,男,1972年1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文荣,身份信息同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民一初字第600号

原告雎丽霞,女,1980年5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会琴,河南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文荣,女,1975年5月12日出生。

被告焦八斤,男,1972年1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文荣,身份信息同被告赵文荣。

原告睢丽霞诉被告赵文荣、焦八斤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睢丽霞的委托代理人李会琴、被告赵文荣(被告焦八斤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睢丽霞诉称,2013年4月份,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70000元,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后原告因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归还。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被告返还欠款70000元整及逾期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中利息为: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赵文荣、焦八斤辩称,被告没有借原告钱,原告是赵文荣的弟媳妇,他们于2013年12月份已经离婚。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借款关系,原告与赵文荣共同做生意,2013年4月14日结束合伙生意,赵文荣给原告打的欠条。

经审理查明:睢丽霞与赵文利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3年10月登记结婚,于2013年11月份经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被告赵文荣与被告焦八斤系夫妻关系。原告睢丽霞与被告赵文荣合伙做生意,2013年4月份结束合伙关系,赵文荣于2013年4月11日向睢丽霞出具证明一份,载明欠睢丽霞70000元。赵文利认可被告赵文荣在赵文利与睢丽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向赵文利偿还该70000元。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睢丽霞提交的证明、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3)辉民初字第2051好民事调解书,赵文荣提交的账户交易明细、收到条,赵文利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

本院认为:2013年4月份睢丽霞与赵文荣结束合伙关系,赵文荣向睢丽霞出具的欠70000元的证明,系睢丽霞与赵文利夫妻共同债权,赵文利在与睢丽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收到赵文荣偿还的70000元,故原告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睢丽霞与赵文利之间的纠纷,睢丽霞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睢丽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睢丽霞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新辉

审 判 员  原培宏

人民陪审员  李志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 书记员     彭晓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