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涧民四初字第291号 原告涂文艳,女,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沈丘县人,无业,住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代理人田跃进、王晓栋,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林,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河南省渑池县人,中钢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职工,住洛阳市。 委托代理人李雪巧,女,195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陕县人,七四四厂退休工人,住洛阳市,系赵林之母。 委托代理人赵荣生,男,194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陕县人,七四四厂退休职工,住洛阳市,系赵林之父。 原告涂文艳诉被告赵林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文艳及委托代理人田跃进、王晓栋、被告赵林的委托代理人李雪巧、赵荣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涂文艳诉称,1996年至1998年期间,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就同居生活在一起,同居期间原告怀孕并于1999年2月1日生下一子,即马明明(原名赵虎)。2008年及2009年,马明明分别以抚养费和医疗费为由起诉被告赵林,并经法院判决处理。后马明明一直由原告抚养。现在生活消费越来越高,被告支付的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孩子生活、治疗的需要。原告将孩子抚养至今,付出了极大的心血,由于近年来生活压力加大,原告患上了抑郁症和强迫症,工作也丢掉了。马明明出生就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需长期吃药,近来又被诊断为严重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因马明明经常住院治疗,巨大的生活及治疗花费使原告背负重债,已经无力继续抚养孩子。被告做为马明明的亲生父亲,没有给过孩子应有的关爱和照顾,应当对孩子给予补偿。另外,被告经济条件优越,拥有多套房产和车辆,连工资收入都有多份,每份都有四五千元左右。被告一直生活在城市,马明明却只能跟随原告到处流浪,这对马明明的成长极为不利。原告为了马明明的健康成长,多次和被告协商孩子由被告抚养,但被告不愿意承担作为孩子父亲的责任和义务。故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的非婚生子马明明(原名赵虎)变更为被告抚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林辩称,马明明现状是已经送于他人抚养,成立收养关系,在法律上已是他人的子女。马明明现在的父亲是马民成,母亲是涂雪芹。真实情况可通过公安机关查证,被告提供复印件为证。马明明与原告涂文艳感情比较深,而与被告比较陌生,由原告涂文艳抚养马明明更有利于马明明的健康成长。被告到现在都不清楚马明明真实出生日期,直到2008年被告才知道与涂文艳还有个孩子。2008年以前被告与马明明从未有过接触,此后也只见过两次面,马明明对被告比较陌生。被告对马明明的性格、爱好、生活习惯等等具体都不清楚,而且马明明对被告感情淡薄,甚至仇视,突然改变他的生活环境与被告一起生活,不利于马明明的成长和病情恢复。马明明现在已经16岁,从小到大都与他的养父养母一起生活,而且他的生母原告也经常在他身边,对他的各种情况比较了解,双方感情比较深,由其抚养更有利于马明明的生理、心理健康发展。被告涂文艳经济条件比较富裕,完全有能力抚养马明明,而且能为马明明提供比较优越的生活、学习、医疗条件,由其抚养更有利于马明明身体疾病的治疗和学习进步。被告经济比较困难,家庭负担重,由被告抚养不利于马明明的健康成长。原告涂文艳长期在深圳做生意,经常出国,生意做得很大,在香港有家房地产公司,在深圳有个服装店(店的名字为SHOW),在深圳有房产、私家车(宝马MC780/粤ZQO36港),在其老家还给马明明买了套房子(沈丘县二高对面鑫丰苑小区13号楼7单元601室),并且经常在深圳出入高档酒店入住。原告涂文艳声称,其一直生活在农村,只能带着孩子到处流浪,这不是事实。被告可提供照片证明涂文艳经常在深圳、上海、北京等地方居住、旅游,这些都说明涂文艳非常富裕。以上情况由被告提供其照片证明。涂文艳自2008年开始经常用电话给被告的父母、朋友、同事、领导发短信威胁,致使被告无法正常生活,被同事、朋友们瞧不起。被告由于长期受原告的骚扰和压抑,已经出现精神错乱,经洛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检查患有精神分裂症,不适合与他人接触。另外由于被告的身体状况,单位已经责令被告在家养病,不让其上班工作,目前被告也没有直接收入,而且被告每月还要花费大约700元的吃药费,被告目前的生活都是由父母来接济,并不是原告说的有房有车,很多份收入。原告身体健康,不存在不适合抚养马明明的疾病。涂文艳所提供的医院证明书内容不真实,并不是像涂文艳所说不与人来往、不交男朋友。马明明与涂文艳的关系非常好,并且很支持涂文艳交男朋友,马明明看到涂文艳与男友去上海游玩的照片时,还夸涂文艳年轻(老妈还是恁年轻)。被告对其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的真实性有异议,未提供住院病历,而且与其实际生活状态相矛盾。退一步讲,即使按照其提交的医院证明书上写的患有焦虑症和强迫症,这两种病情在精神病中并不是很严重,属于轻微病情,且涂文艳并没有丧失劳动能力,目前涂文艳很有钱,声称身价过亿。如果由被告抚养马明明,对被告目前的家庭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被告目前已经成家,有个4岁的女儿,被告的爱人和孩子都不能接受马明明的到来,并且马明明患有忧郁症,无法保证马明明不对被告4岁女儿造成伤害,原告从小到大经常教育马明明长大以后要报仇,让马明明一定要杀了被告,原告涂文艳也当面承认过她教育孩子长大后就是为了报复被告。2014年2月份被告在与马明明的一次通话中,马明明一接电话,知道是被告后,就扬言要杀了被告、杀被告全家,被告的孩子才4岁,马明明与被告的孩子生活在一起明显不适合,对被告的孩子会产生生命威胁。如果由被告抚养马明明,对被告的家庭和女儿带来毁灭性打击,一个幸福的家庭很快就会破灭,被告的妻子和女儿是无辜的,这对她们非常不公平。被告遵纪守法,一直按照法院的判决书履行自己的义务,从未间断过支付抚养费,并且抚养费已经支付到2014年的年底,被告并非象原告所说没有去看过孩子,马明明在郑州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期间两次去看望过,并且每次看望过后都留钱给过马明明。综合所述,被告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等都不适合照顾马明明,如果由被告抚养马明明,不仅不利于马明明的自己的健康成长,而且还会导致被告目前的家庭破裂,造成另外一个悲剧。原告的身体状况良好,经济条件优越,与马明明的关系比较亲密,由其继续抚养马明明对各方都是有利的。原告与被告由于年少无知,已经对双方以及孩子造成了很大伤害,已是人间悲剧;如果再变更由被告抚养马明明,不但不能很好地照顾马明明,而且会对被告现在的家庭造成另一个人间悲剧。因此,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为了马明明的健康成长和无辜的被告妻女的幸福,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马明明(原名赵虎)于1999年2月1日出生,系原、被告的非婚生子。马明明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需治疗。马明明由原告涂文艳带领抚养至今,被告赵林每月支付马明明的抚养费200元。马明明书写“申请”一份,载明:“……,所以不得已向法官大人申请将我的抚养权交于我的父亲赵林,望法官大人能接受我的请求”。 另查明,2014年8月21日,被告赵林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29日,被告赵林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获得子女监护权的一方应当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未获得监护权的一方应协助对方对子女进行抚养照顾,有探视子女的权利。马明明自出生就由原告涂文艳抚养至今,其与原告涂文艳的感情深厚。马明明与被告赵林较为陌生。现被告赵林已经另组成家庭、生育子女,而原告涂文艳尚无其他子女。另外,被告赵林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其亦不适合抚养未成年子女。因此,马明明由原告涂文艳继续抚养较为适宜,为此驳回原告涂文艳的诉讼请求。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涂文艳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赵林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凌梅 审 判 员 董 争 人民陪审员 王湘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会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