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燕辉与岳小平、陈雪平、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灵民一初字第1234号 原告张燕辉,男,1981年12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樊晓娜,女,1984年7月7日生,系张燕辉之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岳小平,男,1972年1月1日生。 被告陈雪平,女,1970年10月26日生。系岳小平
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灵民一初字第1234号
原告张燕辉,男,1981年12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樊晓娜,女,1984年7月7日生,系张燕辉之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岳小平,男,1972年1月1日生。
被告陈雪平,女,1970年10月26日生。系岳小平之妻。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蒋松绪,河南民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涛,男,1976年5月17日生。
原告张燕辉与被告岳小平、陈雪平、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5日在本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燕辉的委托代理人范晓娜,被告陈雪平及岳小平、陈雪平的委托代理人蒋松绪,被告王涛均到庭均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7月,被告找到我让我帮忙买车,我就通过郑州汽车城帮被告买了一辆分期付款的丰田霸道汽车,在车辆定金交后,被告说钱不够,就通过被告王涛让我帮忙,我从朋友处借款帮被告把车辆提回来。被告岳小平说把车牌照挂上,就一次性支付给我。我于2013年12月9日去郑州把车牌挂上,经核算,被告共欠我14.6万元,保证在12月15日2点前还清,并给我写了欠条,由王涛担保。逾期后,被告没给钱,经我催要被告陈雪平给了我5万元,余款一直未给。要求三被告共同归还我9.6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岳小平、陈雪平辩称:原告所诉不客观,我们不仅不欠原告分文,而且超付了车款,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3年7月,我准备买车接送孩子,通过朋友王涛介绍,说原告可以办信用卡买车,但原告多次欺骗我们。1、我们至今没见信用卡;2、现在提回来的车不是双方事先约定的车;3、原告至今不提供购车发票;4、欠款一事根本不存在,我虽然给他写过14.6万元的欠条,但我实际已付他20万元左右,至今双方未在一起算账,原告起诉我属于恶人先告状,要求驳回起诉。
被告王涛辩称:我是担保人,没有什么说的。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岳小平下欠原告垫付车款14.6万元,并保证在2013年12月15日2点前付清。
被告岳小平、陈雪平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13年9月28日、11月8日向原告之妻转账凭条各一份,证明付给原告8万元;2、收条一份,证明2014年1月24日向原告付款3万元;3、收条一份,证明2014年1月10日向原告付款27000元;4、收条一份,证明2013年11月8日向原告付款5万元;5、收条一份,证明2014年1月7日通过担保人王涛付给原告2.3万元;6、报税单一份、车辆检验单一份,证明车价款为500026元;7、证人何战革出庭作证,证明汽车的配置没有达到约定的指标,原告找人与被告协商,汽车减价1.5万元。
被告王涛没有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岳小平、陈雪平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原告把发票提供后再结算;被告王涛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当时说把发票提供后结算清。原告对被告岳小平、陈雪平提交的第2、3证据无异议,对第7份证据无异议,但是在算账时已经扣除,对第1、4份证据有异议,不属实,对第5份证据有异议,没有付给原告本人,对第6份证据有异议,与本案无关。被告王涛对被告岳小平、陈雪平提交的第5份证据无异议,此款是岳小平经王涛手付给原告的,原告欠王涛款,所以没有转交,直接扣留了,对第7份证据无异议,对其他证据记不清了。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条和被告岳小平、陈雪平提交的第2、3份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被告岳小平、陈雪平提交的第1、4份证据均发生在双方结算之前,不予认定,第5份证据,被告王涛认可,但是原告否认与王涛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同意扣除此款,对此证据本院不予认定,第7份证据证明的事实发生在被告书写欠条之前,本院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认定。
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一致陈述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告经营汽车销售生意,被告岳小平想购买汽车。2013年7月,被告岳小平找到原告想买一辆分期付款的丰田霸道汽车,双方商定价格后,被告交了汽车定金,由于经济紧张,经被告王涛介绍,被告付了部分款项、余款由原告垫付后,把车提回来交付被告岳小平。2013年12月1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岳小平共欠原告垫付款14.6万元,由被告王涛担保给原告一张欠条,保证在12月15日2点前还清欠款。逾期后,被告岳小平没有付款。经原告讨要,被告岳小平之妻陈雪平2014年1月10日付给原告27000元,被告岳小平于2014年1月24日付给原告3万元,共付给原告57000元,余款89000元再未支付。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岳小平、陈雪平、王涛偿还此款及利息,被告岳小平、陈雪平不同意,双方各持己见,调解达不成协议。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被告岳小平下欠原告垫付的汽车款,有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偿还。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陈雪平与被告岳小平是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陈雪平应与被告岳小平共同偿还原告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陈雪平与被告岳小平偿还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王涛是本案债务担保人,应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岳小平、陈雪平偿还原告张燕辉垫付款89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从2013年12月16日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王涛对被告岳小平、陈雪平所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0元,被告岳小平、陈雪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贯斗
审 判 员  史惠霞
人民陪审员  彭佩君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侯 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