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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豪诉荣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民二初字第2528号 原告李嘉豪,男,回族,1993年3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红娟、李涛,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坚,男,汉族,1954年7月12日出生。 原告李嘉豪诉被告荣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民二初字第2528号

原告李嘉豪,男,回族,1993年3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红娟、李涛,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坚,男,汉族,1954年7月12日出生。

原告李嘉豪诉被告荣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红娟、李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荣坚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1年5月25日向原告借款65000元,2011年7月25日借款25000元,原告已将借款全部支付给了被告,但被告至今未归还本金和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返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0元及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2、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及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3、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借条”原件两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两笔,分别为65000元、25000元。

被告未提交证据亦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内容为“今借到李嘉豪现金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元)”的借条一份。2011年7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内容为“今借到李嘉豪现金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的借条一份。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其为原告出具的两份“借条”为证,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对引起纠纷应负全部责任。被告未到庭进行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荣坚偿还原告李嘉豪借款9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还款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经预交不再退还,待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纳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王璐佳

审 判 员  周志坚

审 判 员  李艳霞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张惠晓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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