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少民初字第99-1号 原告刘雪飞,女,1980年11月12日出生。 原告张金林,女,1997年9月28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张红霞,女,1971年12月17日出生。 原告范某某,男,2005年9月5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刘雪飞,系范某某母亲。 被告程跃勇,男,1960年2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雪飞、张金林、范某某、范玉卿诉被告程跃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刘雪飞、张金琳、范某某、范下卿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程跃峰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原告刘雪飞、范某某、范玉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诉,请求撤回对被告程跃峰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张金林经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限内未能交纳公告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为4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刘雪飞、张金琳、范某某、范玉卿承担。 审 判 长 吴云锋 审 判 员 赵梅香 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小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