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汴执字第9号 申请执行人高小邦、被执行人李学军、杞县金城置业有限公司。 高小邦申请执行李学军、杞县金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4)汴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我院已立案。由于被执行人财产在杞县辖区且申请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汴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指定杞县人民法院执行。杞县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大章 审判员 韩 伟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自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