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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小邦、李学军、杞县金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汴执字第9号 申请执行人高小邦、被执行人李学军、杞县金城置业有限公司。 高小邦申请执行李学军、杞县金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4)汴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我院已立案。由于被执行人财产在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汴执字第9号
申请执行人高小邦、被执行人李学军、杞县金城置业有限公司。
高小邦申请执行李学军、杞县金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4)汴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我院已立案。由于被执行人财产在杞县辖区且申请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汴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指定杞县人民法院执行。杞县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大章
审判员  韩 伟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自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