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016号 原告朱某某,女,住遂平县。 被告律某某,男,住遂平县。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被告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诉称,2006原告与被告在外地打工期间相识,后同居生活,婚前于2007年5月7日生育一子取名律小某;2009年2月10日原被告双方在遂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6月8日生育次子,取名律小小某。由于婚前不了解,草率同居结婚后,被告律某某性格一反常态,大男子主义,夫权思想严重,脾气暴躁,独断专行,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原告经常受到被告暴力殴打。原告曾多次提出离婚,受到亲属劝阻,原告外出打工期间,被告不但不珍惜破裂的婚姻,反而数次到娘家进行威胁和恐吓。综上,我们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再无和好可能。原告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只好依法起诉与被告律某某离婚;婚生子律小某、律小小某各自抚养一个,互不付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债权、债务和共同财产。 被告律某某辩称,原告起诉中所述我们相识、登记结婚的日期属实;律小某的出生日期属实,律小小某的出生日期为2010年8月8日;我与原告之间生气是有的,但我不同意离婚,我要求原告给予一次和好的机会,我愿意与原告和好,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律某某于2006年在外地打工时相识,后同居生活。2007年5月7日原被告双方生育长子,取名律小某。2009年2月10日,原被告在遂平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6月8日,原被告双方生育次子,取名律小小某;现两个孩子均跟随被告的父母生活。婚后二人感情尚可。只是近两年原被告双方有时因琐事生气、吵架。2014年12月23日,原告朱某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各自抚养一个孩子,抚养费自理。上为本案事实。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书面证据在卷为据,业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即同居生活,后经过充分了解建立了婚姻关系,说明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建立了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朱某某虽起诉离婚,但仅有当事人一方的陈述,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且被告律某某对原告所说夫妻感情破裂不予认可,故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应给予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去挽救婚姻,挽救家庭;本次应不判决离婚为宜。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为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某要求与被告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 凌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孟涵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