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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温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1357号 原告刘某某,女,1979年10月11日生。 被告温某某,男,1978年7月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1357号
原告刘某某,女,1979年10月11日生。
被告温某某,男,1978年7月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门敬录
审 判 员  王光伟
人民陪审员  杨庆忠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左明朗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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