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渑民初字第1500号 原告王春红,女,汉族,1972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渑池县城关镇小西关南街23号,身份证号:411221197204243023。 委托代理人武丽霞,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康,男,1984年5月1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西关桥头加油站西隔壁西单元1楼东,身份证号:411221198405010431。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红与被告沈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王春红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春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王春红承担。 审 判 长 王留刚 代理审判员 张江勇 人民陪审员 邢龙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群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