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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红与沈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渑民初字第1500号 原告王春红,女,汉族,1972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渑池县城关镇小西关南街23号,身份证号:411221197204243023。 委托代理人武丽霞,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康,男,1984年5月1日生,汉族
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渑民初字第1500号
原告王春红,女,汉族,1972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渑池县城关镇小西关南街23号,身份证号:411221197204243023。
委托代理人武丽霞,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康,男,1984年5月1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西关桥头加油站西隔壁西单元1楼东,身份证号:411221198405010431。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红与被告沈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王春红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春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王春红承担。
审 判 长  王留刚
代理审判员  张江勇
人民陪审员  邢龙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群英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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