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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亚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89号 罪犯罗亚军,男,汉族,河南省新蔡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4日以(2009)二中刑初字第12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亚军犯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89号
罪犯罗亚军,男,汉族,河南省新蔡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4日以(2009)二中刑初字第12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亚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18538元。该犯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11月5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2年3月2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豫法刑执字第0024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2014年1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立案后经互联网公示五日后,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罪犯罗亚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8月30日2时许,被告人罗亚军在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大望京村东南侧租住院内,为泄性欲而钻窗进入隔壁蒋某某的房间,因被将某某发现而恐罪行败露,遂用手猛掐将的颈部,后用电线勒其颈部,致将某某机械性窒息死亡。该犯犯罪时未成年,民事赔偿部分未履行。
罪犯罗亚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4次,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罗亚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亚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30年6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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