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民四初字第156号 原告董某,女,1981年8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丹华,平顶山市新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于2015年2月16日死亡。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某某因突发急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审 判 长 齐晓旭 审 判 员 高 磊 人民陪审员 杨慧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