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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玉莲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910号 原告金玉莲,女,1961年9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晓彤,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占恒,系公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910号
原告金玉莲,女,1961年9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晓彤,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占恒,系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金玉莲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玉莲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玉莲负担
审 判 长  郭登科
审 判 员  陈登魁
人民陪审员  臧永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雷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