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910号 原告金玉莲,女,1961年9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晓彤,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占恒,系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金玉莲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玉莲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玉莲负担 审 判 长 郭登科 审 判 员 陈登魁 人民陪审员 臧永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雷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