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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庆林与苗国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918号 原告韩庆林,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苗国旗,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韩庆林与被告苗国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918号
原告韩庆林,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苗国旗,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韩庆林与被告苗国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苗国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苗国旗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庆林撤回对被告苗国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庆林负担。
审 判 长  郭登科
审 判 员  陈登魁
人民陪审员  臧永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雷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