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918号 原告韩庆林,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苗国旗,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韩庆林与被告苗国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苗国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苗国旗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庆林撤回对被告苗国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庆林负担。 审 判 长 郭登科 审 判 员 陈登魁 人民陪审员 臧永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雷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