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三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光华,男,回族。 委托代理人:杨爱云,源汇区干河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风玲,女,回族。 上诉人韩光华因与被上诉人张风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源民二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光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爱云,被上诉人张风玲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4)源民二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付春香 审 判 员 林晓光 代理审判员 翟朝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俊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