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许法执裁字34-1号 申请执行人:徐玉贵,男,汉族。 被执行人:禹州市兴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幸运,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禹州市华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世博,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尹幸运,男,汉族。 被执行人:尹世博,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许民初字第28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禹州市兴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禹州市华美实业有限公司、尹幸运、尹世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禹州市兴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禹州市华美实业有限公司、尹幸运、尹世博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禹州市兴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禹州市华美实业有限公司、尹幸运、尹世博仍未履行。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我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禹州市兴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在湖北车桥有限公司、荆州车桥有限公司、以及东风汽车有限公司设备制造厂的相关应收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禹州市兴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禹州市华美实业有限公司、尹幸运、尹世博在在湖北车桥有限公司、荆州车桥有限公司、以及东风汽车有限公司设备制造厂的相关应收货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 宏 伟 审 判 员 吕 军 尚 代理审判员 郭 林 山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介 苏 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