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民北初字第00029号 原告焦作市康利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三阳乡北小庄村。 法定代表人邱国庆,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艳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吴跃军,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桂英,女,195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康利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康利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7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建全 审 判 员 张海滨 人民陪审员 原长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菊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