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一初字第00039号 原告贾某某,男,1970年3月1日出生。 被告孟某某,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