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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一初字第00039号 原告贾某某,男,1970年3月1日出生。 被告孟某某,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
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一初字第00039号
原告贾某某,男,1970年3月1日出生。
被告孟某某,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