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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维堂诉被告卢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01134号 原告黄维堂,男,1961年4月15日出生,干部,住淮滨县防胡镇街道。身份证号:413022196104154077。 被告卢佳佳,女,汉族,1988年9月2日出生,农民,住淮滨县防胡镇围孜村卢东组。身份证号:4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01134号
原告黄维堂,男,1961年4月15日出生,干部,住淮滨县防胡镇街道。身份证号:413022196104154077。
被告卢佳佳,女,汉族,1988年9月2日出生,农民,住淮滨县防胡镇围孜村卢东组。身份证号:411527198809024105。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维堂诉被告卢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维堂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维堂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维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即1290元,由原告黄维堂负担。
审 判 长  陈孝虹
人民陪审员  张清峰
人民陪审员  姚为苗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明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