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01134号 原告黄维堂,男,1961年4月15日出生,干部,住淮滨县防胡镇街道。身份证号:413022196104154077。 被告卢佳佳,女,汉族,1988年9月2日出生,农民,住淮滨县防胡镇围孜村卢东组。身份证号:411527198809024105。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维堂诉被告卢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维堂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维堂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维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即1290元,由原告黄维堂负担。 审 判 长 陈孝虹 人民陪审员 张清峰 人民陪审员 姚为苗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明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