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第17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葛市银发菌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发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永盛、李倩倩,河南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发奎,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朝中,男。 委托代理人蔡海民,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赛森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玉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曾玉林,男。 原审被告刘巧云,女。 原审被告张银枝,女。 上诉人长葛市银发菌果科技有限公司、刘发奎因与被上诉人岳朝中、原审被告河南赛森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曾玉林、刘巧云、张银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1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长葛市银发菌果科技有限公司、刘发奎的委托代理人徐永盛、李倩倩,被上诉人岳朝中的委托代理人蔡海民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12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13元,退还上诉人。 审 判 长 朱雅乐 审 判 员 蒋晓静 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