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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长葛市银发菌果科技有限公司、刘发奎因与被上诉人岳朝中、原审被告河南赛森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曾玉林、刘巧云、张银枝民间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第17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葛市银发菌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发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永盛、李倩倩,河南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发奎,男。 被上诉人(原审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第17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葛市银发菌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发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永盛、李倩倩,河南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发奎,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朝中,男。
委托代理人蔡海民,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赛森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玉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曾玉林,男。
原审被告刘巧云,女。
原审被告张银枝,女。
上诉人长葛市银发菌果科技有限公司、刘发奎因与被上诉人岳朝中、原审被告河南赛森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曾玉林、刘巧云、张银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1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长葛市银发菌果科技有限公司、刘发奎的委托代理人徐永盛、李倩倩,被上诉人岳朝中的委托代理人蔡海民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12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13元,退还上诉人。
审 判 长  朱雅乐
审 判 员  蒋晓静
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