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322号 申请执行人康占红,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俊营,男,汉族。 本院受禹州市人民法院委托,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禹民一初字第175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康占红诉王俊营析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金12000元,诉讼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其他剩余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2011)禹民一初字第17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支付经济补偿款12000元,剩余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2011)禹民一初字第17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禹民一初字第17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李江海 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建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