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初字第44-1号 原告杜启合,男,汉族,1968年2月22日生。 被告潢川县金地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薛保友。 地址河南省潢川县城关跃进路232号。 原告杜启合因与被告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现被告金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院认为,金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由有管辖权的潢川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朱 峰 审判员 罗华松 审判员 文 刚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吴 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