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329号 原告尹新强,男。 委托代理人李瑞莹,南阳市宛城区茶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胡恒茂,男。 原告尹新强与被告胡恒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2014年6月9日被告因有急事向我借款30000元,并打了借条,同年6月16日又向我借款1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 审理过程中,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经本院查证,仍无法明确被告的确切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尹新强的起诉。 诉讼费840元,退还原告尹新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 炯 审 判 员 相庆磊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韩 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