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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永采与被告南阳进通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靳民初字第58号 原告常永采,男。 委托代理人王中举,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进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简笠,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亚、刘宇,该公司职工。 原告常永采与被告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靳民初字第58号
原告常永采,男。
委托代理人王中举,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进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简笠,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亚、刘宇,该公司职工。
原告常永采与被告南阳进通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中举、被告委托代理人梁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6月26日,原告应聘进入被告公司工作,担任豫RA5962号解放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司机,每月工资3500元,实际车主杨书显对外以被告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工资由杨书显代表被告向原告发放。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现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豫RA5962号解放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实际车主是杨书显。原告是杨书显雇佣的司机。被告仅为该车辆的挂靠单位,不享有该车辆的任何权益,不参与该车辆的经营活动,无权管理支配原告的劳动,更未向原告发放过劳动报酬,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4日,被告南阳进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豫RA5962号解放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实际车主杨书显、杨军签订合同,将豫RA5962号货车挂靠于被告名下。双方约定杨书显、杨军拥有该车辆的所有权、占有权、经营使用权和收益权,被告仅为该车辆名义上的所有人,对该车辆不经营、不受益,不对实际车主的经营负管理义务,不享有任何权利。2013年5月份,杨军将本人对该车辆享有的份额转让给杨书显。2013年6月份,杨书显雇佣原告作为豫RA5962号货车的司机。2013年10月7日,原告驾驶该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在事故中受伤。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建立了劳动关系,遂向南阳市卧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经仲裁,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挂靠服务合同和仲裁裁决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未进入被告单位成为被告单位的成员并接受被告的日常管理,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原告成为豫RA5962号货车的司机是受杨书显的雇佣,为杨书显提供劳务并从杨书显处获得劳动报酬,双方系雇佣关系。因此原告请求确认其与被告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常永采与被告南阳进通运输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廷峰
代理审判员  马俊顶
人民陪审员  梁建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董晓天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