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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如:试论法学院教育中的道德教育与法律专业技能教育_jiangzhiru2005(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蒋志如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14
摘要:在此过程中,阅读量如此之大,上课强度,再加上作业强度[16],学生的课业必然辛苦,也必然要求学生付出巨大努力方能跟得上老师的教学进度与教学思维;简而言之,这是一种“折磨”学生的法学教育,这样的学习与教学

在此过程中,阅读量如此之大,上课强度,再加上作业强度[16],学生的课业必然辛苦,也必然要求学生付出巨大努力方能跟得上老师的教学进度与教学思维;简而言之,这是一种“折磨”学生的法学教育,这样的学习与教学方式才是有效的,虽然非常辛苦。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能理解作者刚刚进入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就被师兄师姐们的种种告诫(包括作者的感慨,恐惧代替了新奇):

“一定要利用开学前两天睡个好觉、买好生活用品,否则第一个周末你根本不可能休息,要两天泡在图书馆里做作业。”

“我一年都是凌晨四点睡,早上八点就起来,每天靠喝咖啡提着神,总觉得背后有人拿鞭子在抽自己”

“如果你只想应付考试,那会很轻松,平时的阅读不做完也没有关系,上课也不是完全听不懂,期末只看别人的笔记也能考个好成绩。但是如果你真要想学东西,那就必须按照老师的进度走,你就会非常惨[17]”。

再次,从考试角度看。

中国学生在美国读书几乎都是L.L.M(法学硕士)。这与J·D有一个根本不同的地方,即L.L.M学位主要为外国学生设置,对美国人而言根本不重要(美国人只重视的是J·D),而且进入该学位学习的美国学生主要是那些想在特定领域进行再训练的已经工作者。因而从考试角度看,中国学生的描绘更为灵活,而且更为不重视考试(与中国的集中式考试形成鲜明对比),因为他们常常回国就业,而不是美国本土律师行业[18]。对此,我们必须求助美国J·D学位的考试情况,而不再以爱岑在《美国常春藤上的中国蜗牛》上的叙述为叙述重点:

法学院的考试也是集中式的、一次性的,而且考试结果会决定着今后的实习机会、工作机会,每一个学生都非常重视考试。同时,在考试之前,废寝忘食地复习(阅读案例、书籍与考点,一遍又一遍),考试焦虑、考后担心;考试不是及格就满意,而是如何得到最高,考试除非得到A(最高级别的分数、还有B+、B无法被形容,B-、C、D是不能接受的)值得高兴与赞美[19];在中国却流行60分万岁,无法激发学生对知识和技能的热情,学习成绩也无法起到识别能力的一种手段,而仅仅是获得学历的一种手段而已。

从上述过程,我们可以看到,学生从一开学从学期结束(更大范围看,从整个取得学位过程),都能感受到学生的压力很大,也没有多少空余时间。可以说,一学期、一门课程的阅读量几乎是中国学生的6-10倍,以刚才提及的《公司法》教学为例:一位学生必须阅读《公司法》(有案例1400多页,有法规1700多页,补充案例100多页,共3000多页。如果以中国专业书籍为例(大约300—500页为一本书),至少是阅读6-10本书,一位学生如果对同一门课程做如是阅读必然能够大大提高学生的能力,而且再加上案例教学法、作业,学生肯定能够被训练得像律师一样思考[20]。

因此,在美国法学院这样高强度的职业教育中,道德教育必然很少,甚至也不被关心,而且也无法被关心;在所有我所接触到的文献中,我没有发现一处,在那里法学院的教师在直接讲授道德[21]。这就可以理解,在美国的法学教育从来就是一种职业教育,而非学科教育。

因此,我们可以说,在法学院的学习与教学中,除了教授法律人的技能外,还是技能,最终也是技能,一切围绕技能,即像律师一样思考的技能,但绝不等同于法律人(主要是律师)法律实务能力[22]。

在中国却是另外一番景象,根据笔者的教学经历[23],一个班的法科学生能够有10%的同学能够将教材从头到尾读完就已经不错;更多的人只是阅读老师的授课笔记(而且有的还不是自己记录而是复印下来的授课笔记),就参加考试从而获得学分。只有极个别学生不仅仅阅读教材,更阅读教材之外的法学类专著或者其他相关著作;不过,有时(根据我掌握的资料,这个比例不低至少可以达到30%—40%)[24]这类学生可能为零,就当相当于一个一般的县城中学学生考取北大、清华那样的频率。

那么,他们的(职业道德)道德教育是否成功?

三、无法教授的道德与职业道德?!

请看下面的分析与叙述[25]:

众所周知,中国法学教育有问题。当问题出现,开始改革,其间从苏联模式、大陆法系模式与英美法系模式,再到混合模式的现状[26];问题仍然未见解决,也未见好转,且还有每况愈下的趋势,可以说又现“新政之累[27]”。

其中原委,笔者曾经做个详细分析,即学生、教师与法学院、学校不经意间地“共谋”从而导致法学教育双输的景象[28]。如果更要深层地挖掘原因的话[29],该现象的出现还在于法学教育承载职能太多,如道德、知识、技能(如交流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与适应社会能力)、实务等:在专业领域,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内容,即传承法治信仰理念、法学理论与法律职业能力,在更为广阔地视野看,要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注重知识、能力与素质)的人才,特别是政治素质的培养、道德品德素养的培养[30]。

先从宏观视角看,即将法学教育的教育目标(亦即法学教育的功能)定位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这本身没有错,但这不仅仅是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目标,更是作为人就应该培养的综合性素质,是一辈子的事情,而不是高等教育就可以解决的问题。但是,当我们将仔细审视这一口号时就会发现,有些内容非常虚,如“德”、“美”;可以看得见的倒只有“智”、“体”与“劳”。

如果把整个教育做一个阶段式地思考的话,则:

“德”与“美”的养成主要在于青少年,特别包括出生之后父母直接教育阶段的青少年时期。“德”与“美”的养成不是直接教育的,而是通过榜样(通常是父母)日常生活中的示范、实践完成,并以孩子模仿形成。在另一方面,中国的中、小学教学,我们很难看到老师直接教育学生对“德”与“美”的学习,他们只是讲授知识[31],只是有在遇到合适的场景、合适的例子才有可能提及道德(换而言之,道德与对美的欣赏的能力很少在正式课堂讲授)。而且即使在中、小学的知识教育中,也不是对专业知识的学习,而主要是对社会生活知识的学习,增加理解社会、环境、国家的能力;在大学,学生才学习专业知识,而且主要是专业知识[32],也不会直接讲授道德等很“虚”的问题,大学教育具有很强烈的实用主义意味。

对于智力问题而言,则主要是一个先天遗传问题,后天训练的改变的可能性不是很显著,虽然有极个别成长起来的例子[33],换而言之,智力虽然看得见(也可能在教学中发展完善学生智力,但这种智力或许与具体技能更相关),但通常不会在课堂上教授。对于体育而言,倒可以通过实际训练得到提高,如我们国家的体育健将们(现在在国际大赛上,中国的运动员总能获得很多金牌)。对于“劳”而言,如果从更为宽泛的意义上理解的话,在今天的语境下理解为在专业技能把握后的一种“劳”更有意义,在这时,“劳”也是可以在大学课堂上由教师讲授,这也可以从爱岑在《美国长春藤上的中国蜗牛:美国法学院求学记》一书所表达的内容中体察到[34]。

责任编辑:蒋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