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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如:试论法学院教育中的道德教育与法律专业技能教育_jiangzhiru2005(3)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蒋志如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14
摘要:简而言之,大学、法学院一般不教授学生道德,因为它无法教授,它需要实践和示范,而非仅仅口头说教;而大学、法学院却可以传授专业知识,因为不仅仅教师可以示范,学生也可以反复练习,最终获得对专业技能的把握,

简而言之,大学、法学院一般不教授学生道德,因为它无法教授,它需要实践和示范,而非仅仅口头说教;而大学、法学院却可以传授专业知识,因为不仅仅教师可以示范,学生也可以反复练习,最终获得对专业技能的把握,从而成为社会上需要的专业人才(而不再是通才,在今天通才很难有,也很难有这种市场需求),特别是当我们处在社会分工如此深刻的现代世界经济体系[35]的当今世界。

其次,从微观角度看,即从法学教育从培养学生在传承法治信仰理念、法学理论与法律职业能力看。关于法治信仰问题的确非常重要,因为法律不仅仅是规则的产物,更是所有人参与的产物,而且在参与的进行中投入各自的感情与理性计算,简单地说一个法治社会不仅仅需要法律,更要需要爱(即法治需要信仰)[36]。但法律(法治)很难单独被信仰[37],也就是说,在法学院的日常教学中不可能通过课堂被教授,对它的形成需要其他条件,即使还不是正式的法律人,还仅仅是法科学生而言也如是。

对法学理论与法律职业能力而言,则可以通过法学教育完成。其实,如果我们仔细观察,我们肯定可以把法学理论放置在法律职业能力的范畴之内,因为作为法律人,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法学教育都会在课堂上将法学理论仔细阐释;只不过在英美法系更多通过案例实现对理论掌握,显得有些经验主义下的法学理论,而大陆法系则直接通过教材讲授理论,并在具体的案例、条文去佐证该理论。

简而言之,无论是从宏观视野上观察,还是从微观视角看,我们的(其实也包括美国的)法学教育无法、也不可能直接讲授带有强烈道德意味的知识的法学教育(法治信仰或者生活道德抑或职业道德等比较“虚”的问题),而只能讲授法学理论,或者更为广阔地地说是法律职业能力。这倒是我们可以做的,也是我们中国法学教育没有做好的,更是我们目前应该追求的,还值得追求的基本目标。

四、但不代表法学院教育过程中没有道德可以培养

因此,无论从哪个方面看,法学教育本身并不直接被教授职业道德、道德,或者说不能以它作为一门、几门课程让学生研习。但是,这并不代表法学院的教学(或者说教育)中没有关于道德培养的位置,或者说关于法律的职业道德培养可以忽略不计,相反,我们可以看到美国法学教育中有道德教育。这一点很重要,显而易见的原因是(法律)职业道德、道德是社会发展的粘合剂,可以在饭不够时,起到茶来凑的效果[38]。

因此,我们需要探求的是,美国法学院如何对待这个问题?当然,道德教育本身不是职业教育的组成部分,而是通过润如细无声的方式达到,因而这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笔者解读的产物;但即使是笔者解读的,或许有误差,但并不重要,而在于这个问题对中国有什么启示。换句话来说,中国在关于道德教育在整个法学教育的地位中的思考,有什么失误之处,以至于中国法学教育出现如此乱状,因为正如苏力所秉持的观点,即“即使在关注国外……也希望……有或带着中国问题和中国意识[39]”。这就是本部分和结语将要阐释的问题:

首先,“痛苦”并快乐着式培养方法。

通过观察前述美国法学院的法学教育,主要是J·D教育,我们可以看到,每一个法学院学生都很辛苦,甚至备受煎熬:第一,大量的案例阅读、专著阅读,不熬夜几乎不可能。其二,课堂上的老师提问,而且不是说你回答上一个问题就结束,而是以一个问题作为开始,当回答上一个问题,则下一个问题接着来,一个一个,直到你不能回答为止(却从来不给你“正确”答案,自己琢磨去);简而言之,在课堂上,每一个学生都很有压力,正如爱岑所描绘的“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40]”。其三,当考试成为找工作,成为法律评论招聘(成为法律评论编辑,本身也是今后进入法律职业的重要经历或者说成为标识一个优秀的法律学生的一个因素)的主要凭据时,为应付考试而疯狂的复习,熬夜复习。

这种“痛苦”,正如爱岑的感慨,即:

“我第一次知道,每天的阅读量那么大!第一天上课的阅读作业就是68页。接着,每天上几门课,阅读量至少100页。如果哪天有”公司法“或者”证券法“,阅读量200页也不稀奇”

……

“我第一次知道,案例那么复杂!美国属于普通法法系,采用案例教学法教学。教授每节课都会提到几个案例,却假定我们已经熟知了每个案例的事实,诉讼经过、法官分析、陪审团意见和最终判决,从不重复细节,只是直接引用,作为讲授法律原则的工具。如果课下没有将这些案例读完读懂,课上必然一头雾水”

“我第一次知道,美国教授那么爱提问!他们将提问当成与学生互动的最佳途径。没有一节课不提问。没有一个教授不提问。有的教授为了公平,两周内按照座次表顺序把所有人都问一次。有的教授为了效率,一节课只让一个同学回答问题,答完一个问题再问一个问题,问来问去有时持续40分钟”

……[41]。

痛苦,也正如一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学生的(在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考试时的)感慨。而且这或许更有嚼头,即:

“在去地铁的路上,我眼睛里不自觉地泛出泪花。我不是因为悲伤、绝望而哭泣——而是因为从未有过的轻松而哭泣。过去三年中,我从没有睡过好觉,我总是咬着指甲、担惊受怕、伴着滚滚热泪。艰难时刻已经过去了。我回家后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把BAR/BRI复习资料扔到壁炉中去[42]”。

可见,在美国法学院学习的学生,的确非常“痛苦”,也对之“恨”之入骨。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痛苦”逐渐消失,像“法律人一样思”考的情绪却不断涌向心头:正如爱岑在宾夕法尼亚大法学院学习的第二学期的学习状况,即一幅快乐图跃然纸上;作者用“电脑奏出的钢琴曲”[43]去描写自己的心情:对《美国证券法》的学习,最终置换成为“为自己写一张‘招股说明书’”的感慨,对《合同法》的学习描绘成“人生是一纸合同”,对《贸易投资的国际监管》的感慨,即为“当世界越来越小”,对《投资管理的监管》的感慨,就成为了“用我的手花你的钱”。也正如冯建妹女士的如下感慨,即:《侵权法》就是在悲剧中抉择的问题,而不是在大团圆中选择锦上添花的事情;合同就是与各色人等打交道的问题,可能是商人,也可能是无赖,更多的不是悲剧,而是金钱上的讨价还价或者说是在交往中共赢[44]。

责任编辑:蒋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