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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之法文化_韩郁文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取法历史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3
摘要:“元”在中国文化中意为“初”,或者“首”,《说文解字》谓“气之始也,从一”;“旦”则是典型的象形文字,其中“一”象征着地平线,地平线是阴和阳或明与暗的交界线,“日”表示太阳,太阳升起,新的一天开始。故而“元旦”就是指新年的第一天,中国古

“元”在中国文化中意为“初”,或者“首”,《说文解字》谓“气之始也,从一”;“旦”则是典型的象形文字,其中“一”象征着地平线,地平线是阴和阳或明与暗的交界线,“日”表示太阳,太阳升起,新的一天开始。故而“元旦”就是指新年的第一天,中国古代元旦为农历正月初一日,采用西历后,才将公历一月一日作为“元旦”,而改称正月初一为“旧历新年”,或春节。

元旦是新年第一天,自然与“一”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一”在西方法律文化中具有特殊的意义。古巴比伦人认为,数字“一”的含义是人类智慧所不能理解的。人类所不能理解的事物,就带有某种神秘色彩,人类便会对之产生敬畏、恐怖的心理,故数字“一”在古巴比伦心中享有绝对权威,又被视为神秘、恐怖和不详的。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将“一”与理性、灵魂、本体看作同一个东西,认为数的原则是万物的第一原则,数先于整个宇宙,也先于一切自然事物存在。数的原则是偶数和奇数,奇数是有限的,而偶数是无限的,而在所有的数中,“一”是第一原则,因为它是由偶数和奇数组成。哲学家布鲁诺说,从本原和永恒的“太一”之精,化生出万物的存在、生命和运行。莱布尼茨也说过类似的话,“用一,从无,可生万物。”科学家拉普拉斯则解释说:“莱布尼茨在他的二进制算数中,看出了创造万物的影像。一代表上帝,零代表混沌,上帝由混沌中创造出世界万物。”

正因为“一”指代着上帝,表达了万物之始,故现代西方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一”,具有某种神学意涵。与“一”相关的元旦,与基督教时间观有着密切的联系,基督教以“末世论”为基础,认为时间不是循环的,但可能被打断或加速,时间在行进,就此而言,作为一年时间之始的元旦又具有特别的意义,隐含有革命与创造之意。从《圣经》故事中可以看出,上帝创造了天地万物,创造了秩序,上帝用法律统治宇宙,他是立法者。上帝及其正义观要求每一项罪孽都通过有期限的苦难得以偿付;要求该苦难,或者说刑罚与罪行相当;要求被违反的特定法律秩序得到恢复,这些神学思想,就构成了西方中世纪自然法理论的基础或渊源。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一”同样具有本原、初始等特殊的意义。老子尝谓“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淮南子》解释说:“道者,规始于一。一而不生,故分而为阴阳,阴阳和而万物生。”汉代董仲舒之《春秋繁露》更将天道比附人事,提出“贵一贱二”之说,认为“天之常道,相反之物也,不得两起,故谓之一。一而不二者,天之行也。”“一”蕴含了天道的规律,“终有复始于一,一者,一也。”正因为此,中国文化特别重视“一”,所谓“太一”、“一统”、“一言九鼎”、“天下定于一”等,都表达了类似本原、元始、天道的意蕴,只有尊崇“一”,实现“一”,天下才能太平,社会才会安定,尊卑才有秩序,最终才不违背天道。

如果说元旦,以及其隐含的“一”,代表了不可违背的天道,那人类文明及经验智慧的结晶——法治,亦蕴含着不容背弃的规律性,只有守护法治之观念,遵循法治发展之规律,人类社会才会不断走向进步。


                        ——原刊《人民政协报》

责任编辑:取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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