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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新年起:境内个人购汇监管加码,禁止用于境外买房、购买寿险和证券投资_陈桂平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陈桂平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3
摘要:资讯:刚步入 2017 年,随着人民币贬值风险的提高,防止外汇进一步流失,虽然境内个人人均 5 万美元购汇额度并未缩减,但是对于申请承诺的事项却有所改变。 一、 新闻背景 根据 2017 年 1 月 2 日腾讯新闻第一财经的报道,即《境内个人购汇监管加强,不得

资讯:刚步入2017年,随着人民币贬值风险的提高,防止外汇进一步流失,虽然境内个人人均5万美元购汇额度并未缩减,但是对于申请承诺的事项却有所改变。

一、新闻背景

根据201712日腾讯新闻第一财经的报道,即《境内个人购汇监管加强,不得用于境外买房和证券投资》的报道,2017年境内个人购买外汇时,需要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上明确,“境内个人办理购汇时,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简称“购汇禁止领域”)。对此,笔者认为,这是为了应对人民币贬值和防止外汇进一步流失的措施之一。笔者曾在20161220日发表《老美加息,中国房价大跌》一文,该文章主要是基于美联储加息25个基点的问题而作出的个人评价。

2017年起境内个人购汇监管的加强,实际上应该是国家为了应对美联储可能在2017年进一步的加息,因为此方面早有预期和传闻,而美联储的加息,将可能进一步导致外汇的流失。

外汇管制属于国家财政政策的之一,而2017年购汇禁止领域可以看出其重点禁止的领域为“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如此强调有其深层次的原因,而外汇管理局此次调整依据的是《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即“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外汇市场的变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节”。

二、购汇禁止领域的原因

我国目前境内个人投资境外房地产的领域可以说是遍布了美国、加拿大、澳洲、西班牙、马来西亚等几个国家,甚至许多中上层阶层将境内资金投向境外的房地产市场,一方面导致外汇外流,而对于投资的当地来说亦炒高了当地的房价,曾经有朋友说,在国外一个片区感觉像在国内,因为都是华人。甚至乎如今境外旅游不懂外语没关系,因为都是中国人。所以,境内个人办理购汇首提的就是禁止用于境外购房。

其次,对于购买境外人寿保险以及投资性购返还分红类保险的问题。实际上国内的保险公司并不少,甚至乎进入世界一百强和五百强的也有,比如中国平安、中国人寿等,但是境内个人往往不辞辛劳的去购买境外保险,比如奔波到香港购买,甚至大额的购买,部分投保人仅是基于“国外的就是好的、进口的就是有保证的”这一潜意识而进行投保,当然境内外各有优劣势,但是,实际上境外购买保险很多时候是用信用卡大额进行消费,但是还款时毕竟是以类似结汇方式进行结算,也就是存在“变现转移境内资金、逃避外汇监管”的嫌疑,故此,2016年国内曾就此发声限制境外购买保险刷卡金额。而如今,则直接明确个人购汇禁止用于购买境外人寿保险以及投资性购返还分红类保险,实际上也是延续2016年政策导向而已。

至于禁止用于证券投资,实际上也是类似上述道理,毕竟证券投资事项也属于大额资金外流的领域之一。

三、违规购汇的后果

如果2017年起,境内个人形式上申请符合政策导向,但实质上用途却是用于禁止领域,意味着,将受到严重的处罚,而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如发现客户有外汇违法行为的,有及时向外汇管理局报告的义务,外汇管理局对此方面调查取证、现场检查的权利,另外,外汇管理局有权对个人申报进行事中事后抽查,一旦发现违规,则将可能将违规的个人列入“关注名单”,并可能在一定时期内限制或禁止购汇,而违规的个人则可能被依法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产生“信用污点”,相关的法律条文罗列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一)购汇登记或备案

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二)外管局执法权限

第三十三条 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有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外汇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账户,但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除外;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三)金融机构报告义务

第三十六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客户有外汇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报告。

(四)违规购汇、售汇法律后果

1.第三十九条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陈桂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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