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论政府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_彭家新(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彭家新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9
摘要:目前我国正在全面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其核心便是简政放权,扩大市场的制度空间,释放改革红利,激发经济活力。商事登记制度作为市场主体制度的核心内容,其改革更关系到市场体制的健全与完善,对于转变政府职能、拓

   目前我国正在全面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其核心便是简政放权,扩大市场的制度空间,释放改革红利,激发经济活力。商事登记制度作为市场主体制度的核心内容,其改革更关系到市场体制的健全与完善,对于转变政府职能、拓宽民间资本进入市场的渠道、刺激经济增长都具有重要作用。[ 刘训智,《商事登记立法改革的背景、体例与内容》[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立法现状尚未与改革目标完全契合,现行的许多商事登记立法伴随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而制定,使得各类不同的商事主体先后有了相对应的登记制度。然而,这样的制度设计没有统一的立法理念作为统领,没有一致的立法原则作为基础,登记规则多样,调整范围交叉。当前,我国将继续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在法治框架下深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关键攻坚克难期,[ 刘玉亭,《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4第12期。]制定一部符合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现代商事登记法律,专门调整商事登记法律关系,通过良性的法律机制,增强商事主体的市场竞争力,具有超乎立法本身的深远意义。当下我国应当继续深化改革,推动商事登记制度向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发展,为经济建设提供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

3、实现准入的行政审批到事后监管的转变

   课题组已在前文内容中阐述了当前我国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的弊端,在此不予赘述。由行政审批向事后监管的转变,是当代国家行政体制的要求,也是我国政府简政放权背景下的必然选择,具有不容替代的优越性。“资本的逐利性决定其无孔不入,必定要处心积虑地突破禁区,削尖脑袋往里钻”。[ 蔡恩泽,《负面清单考量监管智慧》[N], 《中国审计报》,2013年10月21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关注的是降低市场主体的准入门槛,必然导致事前行政审批事项的减少,留给市场自由发展的空间会迅速膨胀,政府在经济社会管理中的审批色彩大大淡化,如果没有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负面清单将因资本的“处心积虑”而难以良好运行。负面清单管理强调的是放松市场准入,但放松规制并不等于取消政府职能,更不是走向无政府主义。“监管”和“放权”其实是一组辩证关系。[ 陈恒,《负面清单: 正面破题职能转变》[N],《光明日报》,2013年10月29日。]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与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是一个系统,既包括构建一套严格、完备、有效的监管体系,即建立权责利相统一的综合执法体制、建立健全综合评估机制、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基础上的反垄断和安全审查机制等等;也包括建立健全行政备案的设定、实施、法律责任和救济等内容的行政备案制度,以防止不少行政机关为了规避《行政许可法》的约束,在相关行政审批取消后通过行政备案制度变相地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建立健全“转变政府职能、完善行政体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强化公众参与,培育社会中介组织、促进社会自律,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强化社会监督”[ 刘云甫,《行政审批法治化的法理分析与路径选择》[J],《暨南学报》,2015年第6期。]等负面清单管理的配套制度。

   鉴于此种情况,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后,政府更应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准入后监管,实现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的监管重心转移。课题组建议,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如要实现准入的行政审批到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完善国家经济安全审查机制,建立一个专门的、金融领域的安全审查机构;第二,反垄断机构设置专业化,做到动态监管、实时管理和定时稽查;第三,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监管进行系统化、顶层设计,在一些重点行业进行监管,上层建立统一的监管部门;第四,以信息共享为基础,加强市场监管方面的市场共享;第五,以金融管理体制为核心,建立市场主体性风险分类管理制度;第六,加强依法监管,打造社会多元共治的监管平台。[ 张焕波,《负面清单模式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研究》[J],《中国市场》,2016年第13期。]

(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一般认为,从正面清单管理模式向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转变是对有限政府原则的完美阐释。而有限政府原则就是,“公民的权利是其固有的,不需宪法授权或列举,公民有权做宪法、法律不禁止的任何事情[ 童之伟,殷啸虎,《宪法学》[M],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亦即“行政权力无授权即禁止,公民权利无禁止即自由”的行政法学理念。行政审批行为作为具体性行政行为,是有限政府原则的重要一环。行政审批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成为有限政府的重要参考标准。所谓的行政审批行为,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行政审批行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予以一般禁止的解除;二是行政相对人因此获得了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资格或权利。[ 张正钊,胡锦光,李元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19页。]在负面清单制度下,法律只在负面清单以内的领域授予行政机关对于市场主体进行“许可”的权力,只要不属于负面清单禁止与限制类事项,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即无需“许可”便可进入。[ 谢小元,《负面清单法理基础之辨析》[J],《嘉应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  学)》,2016年第6期。]

   合理规范政府的行政审批行为,成为构建负面清单管理的法制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同时,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我国的行政审批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已经在行政管理体制中逐步确立,但现有的行政审批法律制度改革存在诸多问题。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在运行过程中重批轻管、以审代管现象较为普遍,批后监管缺位、错位、越位的情形不时出现。在当前“谁审批,谁监管”的体制下,职能部门同时拥有审批权和监管权,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难以主动、客观地对自身审批工作进行部门内部监管。[ 蒋国宝,吴望星,冯晓虹,《深化审批改革须抓审批、服务、监管三主线》[J],《浙江经济》,2014年第22期。]权力是巨大的诱惑,审批权的设置和行使直接影响到市场资源的配置,这就导致在现有体制改革中最难的改革就是审批制度。在正面清单模式下,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不清,留下了很大的权力寻租空间,导致的后果是中央政府刚在这边取消了若干项审批权,地方和行业监管部门又在那边增加了若干项审批权,如此一来,市场资源的配置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审批挂钩,体现的是政府意志,而非市场需求。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行政审批的规范化显得尤为重要。为此,需要从行政审批的内容、程序和自由裁量权的规范限制三个方面进行厘清。

1、明确行政审批的内容

责任编辑:彭家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