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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详解: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_李红钊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李红钊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20
摘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秩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产品质量监管秩序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并且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司法认定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产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即产品质量不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二)销售金额

本罪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共犯

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四)本罪与其他生产、销售具体伪劣商品罪的认定

生产、销售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中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诸如药品、食品、化妆品等,如果不构成该条规定的犯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比如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达不到造成严重后果的标准,但其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不能依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定罪处罚,而是应当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中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座谈会纪要、司法解释,生产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生产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无法计算货值金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1)生产伪劣烟用烟丝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2)生产伪劣烟用烟叶数量在1500公斤以上的。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非法生产、拼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行为,依照刑法第140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五)不构成本罪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    


构成本罪需要达到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二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达不到这两个基本条件的不能构成本罪。比如虽然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但其质量并没有达到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不能认定为掺杂掺假行为。虽然具有本罪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其销售额没有达到5万元以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并没有达到销售金额3倍(15万元)以上的,不宜以本罪定罪处罚。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责任编辑:李红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