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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卫球:不动产登记性质与纠纷机制研究_军都夫子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龙卫球的军都拾零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26
摘要: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利登记与标识登记存在根本区别,其本质与行政行为无关,在权利登记的过程,当事人互为登记活动的表意和利益相对方,登记机关不是当事人登记活动的相对方,仅仅属于参与登记活动的第三人。在这种

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利登记与标识登记存在根本区别,其本质与行政行为无关,在权利登记的过程,当事人互为登记活动的表意和利益相对方,登记机关不是当事人登记活动的相对方,仅仅属于参与登记活动的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所有与权利登记有关的纠纷,包括本登记、更正登记、涂销登记、异议登记等实际是当事人之间的意志不合或者利益抵触,登记机关通常是一种尴尬角色,所以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是当事人通过指向登记的民事诉讼解决。于是,不动产登记法在技术上,分别构建具有私权性质的确认登记请求权(确认之诉)、更正登记请求权、异议登记请求权等。请求权人是登记权利人,被请求人是登记义务人,登记机关是第三人。登记权利人在发生登记争议时,可以行使这些不动产登记法上赋予的请求权,包括最后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的裁判,责令登记义务人(被告)登记。依据这种判决,登记权利人可以不再以登记义务人共同申请或同意为条件,而迳行进行单独登记,登记机关作为第三人负有配合义务。[10]153这一点与标示登记作为行政行为存在明显区别,在后者,登记资格人是行政义务人,登记机关是行政权力人,所以构成典型的行政行为,发生纠纷应该按照行政诉讼解决。

我国学者和实务界并非没有注意到不动产登记具有宏观管理、国土管控、征收赋税等公共功能的一面, 但是遗憾的是,相关学者普遍没有注意到标示登记(管理登记)和权利登记(物权权属及其变动登记)的区分,所以虽然认识到登记的管理作用,却忽视了权利登记的独立区分,陷入了登记机关或登记行为“一体两面”的认识困境。在这种思维下,行政法学者的视角就占据上风。这里,首先是历史的原因,即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唯国家主义观念下的强化登记管理实践的历史,长期以来不动产登记被纳入国家管理、控制不动产的管理范畴。但是,也有我国现实理论发展不昌明的原因,随着物权制度的发展,不动产登记在权利登记的一面越来越显示其重要性,有关法律法规也不自觉开始向权利登记方向转型,但是我国相关理论研究却并没有与时俱进地清晰化,我国学理和实务相当程度上对这种转型带来的登记区分并没有及时察觉。

四、余论:完善的一点思考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对于不动产登记性质和纠纷机制问题,做出了某种决断,这在一定时期内对于相关司法活动的统一无疑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这一司法决断并不意味着本身不可争辩,从学术上来说,确定司法决断往往是更加容易催发新的理论研究的发展。

本文即认为,第1条将不动产登记、尤其是《物权法》着重的不动产权利登记活动所产生的相关争议,隐含地不加区别归入行政行为并且纳入行政诉讼机制处理,该种解决方案值得商榷。第1条将不动产登记纳入行政诉讼的立场并非当然合理,如果按照权利登记纠纷应区别于作为行政行为的管理登记(初始登记、标示登记)来对待,发生纠纷时似宜纳入民事诉讼机制更为妥当。

因为,从本文的理论检讨可知,自近代法以来,存在一种不动产登记逐渐从单纯的不动产管理登记,发展为不断确立和越来越重视不动产权利登记的趋势,并且在这种趋势中严格区分作为管理功能的标示登记和作为民事确权功能的权利登记两个范畴,并且分别作为行政活动和民事活动的定性区别而加以处理。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不动产登记领域,随着不动产物权制度不断发展和丰富,同样发生了与各国近代法以来相近的制度转型,特别是在2007年《物权法》确立以物权确认和变动公示登记为主要内容的新型不动产登记制度理念和原则规定之后,也进入到一个以权利登记为重心并应严格区分权利登记与管理登记的时期,由此应该在此问题放弃过去在不动产登记领域的泛行政活动思维,而转为应特别正视不动产权利登记的民事功能定位和民事形式构造的属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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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我妻荣.民法讲义II 新订物权法[M].[日]有泉亨补订.罗丽,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作者简介:龙卫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j涉及不动产登记性质及其纠纷机制的代表性论文,可参见马怀德、张红:“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交织与处理”,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4120-127页;章剑生:“行政行为对法院的拘束效力——基于民事、行政诉讼的交叉视角”,载《行政法论丛》2011391-415页;黄学贤:“行民交叉案件处理之探究”,载《法学》2009年第874-84;张步峰、熊文钊:“行政法视野下的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载《行政法学研究》2009136-41;杨建顺:“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审理机制的困境与对策”,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52-9;孙振庆、赵贵龙、刘铮著:“关于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调研报告——兼谈《民事诉讼法》第51条和《行政诉讼法》第136条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649-54;杨凯:“论房产纠纷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之审理对策——兼评《物权法》实施对民事行政关联诉讼审判之影响”,载《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第1119-127;乐俊刚:“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不动产登记案件中面临的困境及选择——以全国首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为分析对象”,载《政治与法律》20123134-142;葛云松:“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高永善诉焦作市影视器材公司房产纠纷案评析”,载《行政法论丛》 1999年第21)卷;王洪亮:“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研究”,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2118-127;常鹏翱、王启莺:“不动产物权登记程序的法律构造”,载《中国房地产法研究》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刘璐、高圣平:“解释论视野下的不动产登记错误的司法救济——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交错的视角”,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654-59;等。

责任编辑:龙卫球的军都拾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