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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交道工具的本质是缺乏监管的自助式租赁_sz1961sy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虫的法律探讨 发布时间:2017-06-23
摘要:在中国,正由“分享”向“共享”时代进发,但是,社会总缺乏产业经济角度的解读,以便由传统产业经济管理体系中找到规制。 北京朝阳区某地铁站出口抢占位置的各家共享单车 沈阳 摄影 1、“分享”和“共享”是“一卵双胞胎” 我们先从百度百科“分享”和“

在中国,正由“分享”向“共享”时代进发,但是,社会总缺乏产业经济角度的解读,以便由传统产业经济管理体系中找到规制。

共享交道工具的本质是缺乏监管的自助式租赁_sz1961sy


北京朝阳区某地铁站出口抢占位置的各家共享单车  沈阳 摄影

1、“分享”和“共享”是“一卵双胞胎”
   我们先从百度百科“分享”和“共享”两个词条看一看:
   先说“分享”(拼音:fēn xiǎng,英文:share ),“分享”是指与他人分着享受、使用、行使。语出清黄六鸿《福惠全书·杂课·牙税》:“与该房分享其利。”(%E5%88%86%E4%BA%AB/33097)
   再说“共享”(拼音:gòng xiǎng,英文:share ),“共享”即分享,将一件物品或者信息的使用权或知情权与其他人共同拥有,有时也包括产权。共同分享.与其它一起使用或分享。词语出处与详解有二处,一是明代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七十一回:“(齐)景公曰:‘相国政务烦劳,今寡人有酒醴之味,金石之声,不敢独乐,愿与相国共享。’”;二是明代罗贯中《三国演义》第四十八回《宴长江曹操赋诗 锁战船北军用武》:今吾有百万雄师,更赖诸公用命,何患不成功耶!收服江南以后,天下无事,与诸公共享富贵,以乐太平!(%E5%85%B1%E4%BA%AB)

由“分享”和“共享”两个词条可以看出,它们是“一卵双胞胎”。然而,“分享”是一种泛义的表述,而“共享”是有特指。 以交道工具为例,大家只要接受规则,就可以“分享”交道工具服务体系,但是,要“共享”交道工具的财产权,则别太多梦想,因为这时的交道工具是以租赁时间使用权而被“共享”。

共享交道工具的本质是缺乏监管的自助式租赁_sz1961sy

北京朝阳区某地的共享电动车在静候它的用户  沈阳 摄影

2、共享单车的“包容审慎”与“有效监管
   2017年6月22日光明网评论员文章《共享单车的“包容审慎”与“有效监管”》指出:
   近年来,分享经济利用“互联网+”,不仅创造了很多新业态,化解了不少过剩产能,更带动了大量就业。
   近一两年来,共享单车的异军突起,的确改变了国人的出行习惯甚至思维观念,促进环保绿色理念发展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许多方便。然而一直以来,关于共享单车的负面消息也层出不穷。从早期的共享单车被上私锁,被偷回家,机械锁包含漏洞等,到近期的共享单车乱停乱放,占据人行道和机动车道,甚至废弃自行车堆积如山,再到共享单车押金退回难,部分单车押金提高等等。共享单车饱受的非议,也正如同其所受到的欢迎一样多。
   问题恰恰在于,是共享单车应该主动适应城市规划发展、社会公理常识、政府日常治理、法律规章制度,还是让城市规划发展、社会公理常识、政府日常治理、法律规章制度来适应共享单车。目前来看,本该是前者的答案,在执行过程中,却常常变成后者。试看,共享单车设计出现漏洞被上私锁时,追责的是警察;共享单车在街头乱停乱放时,整理的是辅警;共享单车废弃堆积如山时,占用的也是公共用地。
   那么,共享单车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去哪儿了?难道共享单车只要戴上绿色共享的光环,就可以不顾自己的责任和服务,任性地想怎么办就怎么办?显然不能。共享单车虽是绿色环保创举,但其本质仍然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行为。既然是企业行为,就必须履行作为生产者的责任延伸机制义务。当共享单车扎堆占据机动车车道、人行道,当损坏自行车被遗忘在各个角落,当废弃自行车堆积如山占据公共空间,当押金标准水涨船高,这些不尽义务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城市发展常识,也违背了企业日常伦理。即便是自带环保光环,企业也不能肆意任性为所欲为,相关部门更不能以秩序、常识和伦理为代价,为之兜底任其放纵。    文章最后认为:要积极探索审慎监管和社会共治的管理格局,以科学合理的监管,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新产业、新业态健康发展。”()

3、过渡滥用“共享” 未必是社会进步
   上述光明网评论员文章《共享单车的“包容审慎”与“有效监管”》讲的问题,如果加上共享汽车、共享电动车等共享交道工具的问题,大家一定都感到政策“监管真空”,关键是没有人去给这些共享交道工具的经营本质划出界线。因为它们的商业模式是自助租赁


共享交道工具的本质是缺乏监管的自助式租赁_sz1961sy

北京朝阳区某小区停放的共享汽车在静候它的用户  沈阳 摄影



    什么是“租赁”?
     租赁是一种以一定费用借贷实物的经济行为,出租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某种物品交与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由此获得在一段时期内使用该物品的权利,但物品的所有权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为其所获得的使用权需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租金)。
   中国的租赁历史悠久,起源可追溯到原始社会(约4000多年)。当时产品的剩余产生了产品的交换,而在很多场合下人们需要频繁交换闲置物品,用后再归还,而不必让渡该物品与对方。租赁是指按照达成的契约协定,出租人把拥有的特定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特定时期内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按照协定支付租金的交易行为。(%E7%A7%9F%E8%B5%81 )
   大家对照一下共享交道工具的现象,是否明白今天的这些“共享”就是“租赁”?
   回过头来,现代“租赁”自1952年世界上第一家专业租赁公司——美国租赁公司正式成立。其后租赁范围逐步扩展到以企业生产、加工、包装、运输、管理所需的机器设备等动产领域。租赁业已经成为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产业。据美国租赁协会统计,1989年该国租赁契约金额为1224亿美元,占当年全部资本投资的33%,可见租赁业在资本投资中所占的重要地位。
   然而,我们却很少听现代“租赁”有监管无能问题。原因是租赁相关法规很多、很成熟,尤其是交道工具方面的,有规可循。而现在共享交道工具过渡滥用“共享”,造成的各种问题,是因为没有人认定它们的行为属性,所以,这未必是社会进步。


共享交道工具的本质是缺乏监管的自助式租赁_sz1961sy

北京朝阳区某小区广场“法寓文化  文以化人”对共享交道工具现象有启示

本文笔者的结论是:共享交道工具的本质是缺乏监管的自助式租赁,必须按照租赁相关法规管理,还社会一个良好的交道工具使用秩序。 (作者:沈阳 苏州大学社会学院客座研究员)

责任编辑:网虫的法律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