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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帮债务人逃债_法律的老学生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王锦奇 发布时间:2017-06-23
摘要:某公司 2015 年 5 月 30 日从工行贷款 1378 万元,期限 6 个月。到期后不能偿还,经多次催收,不能还款。 2016 年底,银行委托律师将借款人及担保人诉至法院。 赞皇县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自愿订立合同,应当依法

某公司2015530日从工行贷款1378万元,期限6个月。到期后不能偿还,经多次催收,不能还款。2016年底,银行委托律师将借款人及担保人诉至法院。

赞皇县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自愿订立合同,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但却做出了以下判决: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80日之内偿还本金及利息。

但此判决律师提出异议,赞皇法院的张勇庭长理直气壮,这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院认为应当诚实信用,应当按期返还借款和利息。经多次催告,债务人不偿还,银行诉至法院,目的就是通过诉讼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但法官却理直气壮的运用自由裁量权,判决半年后偿还债务。

法官有这样的自由裁量权吗?这不是帮债务人逃废债务吗?

责任编辑:王锦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