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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冲突的衡量与解决:产妇先走还是领导先走?_吴情树博士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清源论法 发布时间:2017-06-29
摘要:义务冲突的衡量与解决:产妇先走还是领导先走? 据媒体报道,2017年6月23日,山西平陆,一位孕妇去医院待产,因限行被堵路上,原本仅剩20分钟的路程,半路被堵住在米汤沟40分钟,其老公三次请求交警放行无果,交警态度恶劣,称后面车上坐的都是县领导,等

    义务冲突衡量解决产妇先走还是领导先走?

据媒体报道,2017年6月23日,山西平陆,一位孕妇去医院待产,因限行被堵路上,原本仅剩20分钟的路程,半路被堵住在米汤沟40分钟,其老公三次请求交警放行无果,交警态度恶劣,称后面车上坐的都是县领导,等领导过去了,你们再走,等着。”

这件事情被网络曝光之后,山西平陆警方通过微信公号回应称,由于当地举办活动采取限行措施,确实致孕妇被堵,向当事人致歉。当地警方在公告中承认“在勤务工作中有一定疏忽和不足”,同时,有辩解说当时“停车场难以满足需求”“车辆在道路两边有序停放”“单向通行”,他们当时的处置属于“合理疏导交通”,并称“在现场警力的有序指挥下,网友小米所乘车辆正常驶过”。

客观地说,这一次山西平陆警方的回应、解释和道歉很及时,说明他们已经认识到了问题所在和自己行为的不妥之处,值得点赞。我记得,类似这种事情,一二十年前在沈阳也发生过。当时有一位城市郊区的农民用板车拉着其将要生孩子的老婆去医院,要经过市区迎宾大道,由于该迎宾大道限制非机动车同行,值班交警不让他们同行,这位男子再三解释和请求,警察就是不为所动,最后,这位男子不得不绕道去医院,由于延误了生产时间,最后好像是出现母子不幸死亡的悲剧。而这一次,幸亏没有发生类似的悲剧,否则,山西平陆的警方肯定受到社会公众的强烈谴责的。

从这些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在一些执法者的大脑中,满脑子都是权力观念,缺乏一种自然法的精神,缺乏对生命的敬畏之心,缺乏基本的人文关怀和修养,更没有法律中义务冲突的观念,需要加强对执法者人文思想的培养。

而在此之前,类似的事情发生在印度,但印度交警的处理方式与我们交警的处理方式完全不同。据媒体报道,2017年6月17日,印度总统普拉纳布·慕克吉出席班加罗尔地铁绿线的落成典礼。当总统车队行经半途时,交通警察副督察Nijalingappa和属下在街上执勤,以确保车队顺利通行。但当时,正巧有一辆救护车也从此处经过。面临这样的情况,交警选择了挡下总统车队,让救护车先行。这一举动博得了众多喝采,当地警察局长PraveenSood也对这名警察的行为给予了奖赏。交警Nijalingappa表示:“我这样做是因为救护车当时能轻松通过,而不影响总统的行动。宝贵的1分钟可能会挽救病人的生命,所以我这样做。我得到了警察局长的奖励,感到非常感激。”

在法律中有一个概念叫义务冲突,是指存在两个以上不相同的义务,为了履行其中的某种义务,而不得已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情况。义务冲突的成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存在两个以上的义务;二是必须权衡义务的轻重,即必须是为了履行重要义务,而放弃非重要的义务。这种放弃非重要义务的行为是阻却违法的事由,行为不构成不法,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交警面临着两个义务:一是维持交通秩序,保障领导通行以及活动的顺利进行;二是放行产妇,让其先走,不得以封路为由限制其通行。当执法的交警面临着这两个发生冲突的义务时,必须懂得进行权衡轻重,判断哪个义务是重要义务,哪个义务是非重要的义务,从而履行重要的义务,而放弃非重要的履行。显然,在上述两个义务中,放行产妇,让其先行是一个更为重要的义务,因为在当时情况紧急,必须马上履行的情况下,如果不这样做,完全可能会发生不堪设想的严重后果,而且,对孕妇放行也不大会影响领导的通行和活动的顺利举办,更为重要的是,这背后更蕴含着一种对生命的敬畏之心和尊重之情,是一种自然法的体现。尽管交警为了活动的顺利举行,封路限行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只一种更高的法律义务,交警为了履行这种更高的义务,不得不同时放弃履行其他法律上的义务,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当然,也不应该受到领导的批评,相反,应该得到领导的赞赏和奖励。

我国与印度同是发展中国家,就上述两个案例而言,为什么人家印度的交警能够作出这么正确的选择,敢于挡住总统的车队,而且,这种选择还能得到领导的奖励,而我们的交警既不懂这么选择,也不敢这么选择,甚至还要担心这么选择可能会遭受领导的批评。也许,这背后显示出两国政治体制的巨大差异。

其实,这位警也许也知道义务冲突的概念,也知道应该先让孕妇先走,但是,经过短暂的利益权衡,最终还是选择了维护领导的权威,放弃了对孕妇的关怀,因为在他们眼里,能够决定他们升迁和命运的是上级领导,而不是孕妇以及家属,他们当然会基于这种理性的考量而作出符合自己利益的选择。在目前的政治体制中,行政官员不是由人民真正选举产生的,而是由上级领导决定的,上级领导掌握了他们的饭碗和升迁的命运,而人民难以影响他们的命运,他们当然就不需要对人民负责,而只需对上级负责。在这种大环境之下,一些执法人员更多还是考虑领导的利益和权威,而不是考虑人民群众的具体利益。而这也许就是中印两国一些交警在类似事件处理上会出现差异的一些原因。

当然,从交警个体来看,还是需要加强人文修养,不仅要懂得法律的规定,还需要有一点自然法的精神和思想,要懂得敬畏人民,善待人民,不能脱离群众。可以说,“让领导先走”是我们这个时代政治体制的一个缩影,也是一个特权的象征,什么时候这句话能够成为历史,在特殊紧急情况下,所有人包括官员都能够树立一种“让老人小孩或者其他更有需要的人先走”的理念,那么,我们这个国家和社会肯定更加美好,更加温暖,更有人情味。

我在网络上看到一篇慧聪网董事局主席郭凡生先生写的一篇《都是共产党的高级官员,为什么有这么大的差异?》文章,文中提到他有一次乘飞机去成都,当飞机到站大家都要下飞机时,飞机上的成武人员,好像还有一位秘书样的人拦住大家说:“请首长先走,请首长先走……”,其边上有两位抱着孩子的母亲和一位搀扶着七八十岁老母亲的妇女,他们都被拦住了。于是,他就在想:“我如果是首长,我就一定会让孩子和老人先走”。他发出了无限的惆怅和感慨,想想自己的为官经历,提出了自己的疑问:都是共产党的高级官员,为什么有这么大的差异呢?难道你们家没有老人?难道你们家没有小孩,你作为一个健康的成年人,下飞机的时候就非要在老人和孩子面前走?你是谁的领导?谁给你的这种权利?这种领导就是缺点家教!他真想让他好好教育教育那些个别高官,因为他们连中国人最起码的敬老爱幼的礼仪谦让都不懂。

责任编辑:清源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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