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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草案)》(修改稿)几点修改意见的说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草案)》(修改稿)几点修改意见的说明 1986-11-26 19:45:02 ──1986年11月26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联组会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宋汝棼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11月25日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草案)》(修改稿)几点修改意见的说明

  1986-11-26 19:45:02


 
        
    ──1986年11月26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联组会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宋汝棼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11月25日开会,研究了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草案)》(修改稿)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
    一、有些委员提出,我国缺乏实行破产制度的实践经验,破产法应先试行,并与工业企业法同步或者稍后实施。因此,建议将本法的名称改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试行)》。并建议将草案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试行的具体部署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这样,本法通过后即可扩大试点,工业企业法颁布实施三个月后试行,待试行一个时期之后,根据实践经验再修订施行。
    二、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第一条修改为:“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三、有些委员提出,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企业的整顿,该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权监督。因此,建议在草案第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企业整顿方案应当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整顿情况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听取意见。”
    以上意见,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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