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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草案)》的说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草案)》的说明 1986-11-15 20:06:52 ——1986年11月15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海关总署署长 戴杰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海关法(草案)》的起草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草案)》的说明

  1986-11-15 20:06:52


 
        
    ——1986年11月15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海关总署署长  戴杰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海关法(草案)》的起草工作是从1978年开始的。8年来,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在征询和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海关意见基础上起草的《海关法(草案)》,先后经过几次较大的修改,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修订《暂行海关法》的必要性和《海关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担负着依法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等重要任务。海关是国家的门户,海关工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需要有健全的海关立法。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是1951年颁布实施的。30多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情况和对外关系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暂行海关法》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指出:“海关要改进监督管理,健全法制,完善关税制度,打击走私贩私,做到严格把关,热情服务,促进和保护社会主义建设。”《海关法(草案)》正是根据这一精神,在总结《暂行海关法》执行30多年来的经验和近年来海关工作改革成果,并借鉴国外海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起草的。
    《海关法(草案)》共分七章七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海关的性质、任务、权力、管理体制,海关监管的基本原则,以及对海关人员滥用权力行为的处罚;二是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货物收发货人、物品所有人的权力、义务及其违反本法行为的处罚;三是关税的征收、减免和退补;四是纳税争议和不服处罚的申诉程序,以及处罚的执行程序。
    二、关于方便进出口和关税优惠
    为贯彻对外开放政策和国家有关方针,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科技文化交流和旅游事业的发展,《海关法(草案)》除了规定海关监管的一般原则以外,还将近几年来所采取的便利措施和关税优惠政策,从法律上加以明确规定。例如,规定可以在内地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机构,内地的收发货人既可以在出入境口岸办理进出境海关手续,也可以在内地设有海关的地点办理进出境海关手续;肯定了设立保税工厂和保税仓库的做法,以利于开展进料加工业务,扩大出口创汇,鼓励利用港口设施发展转运业务;明确规定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中外合资等特定企业和有特定用途(如科教用品)的进出口货物,以及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可以减征或免征关税。
    三、关于对违反《海关法》行为的处理
    为了保障改革、开放、搞活的深入发展,海关加强监督管理工作是完全必要的。近几年来,走私违法活动比较严重,企事业单位走私和集团性走私比较突出,为此,《草案》对于违反《海关法》行为的处理,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
    为有力地打击重大走私活动,对于累犯、惯犯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的走私违法行为,规定了从重处罚的条款;对于违反本法构成犯罪的,明确规定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物品往往可牟取高额暴利,罚款额度过低难以起到打击作用。因此,《草案》将对走私行为的罚款额度由现行的货品等值以下改为等值三倍或所逃税款三倍以下,并相应提高了对其他违反本法行为的罚款额度。
    鉴于违禁品走私性质恶劣,危害严重,而有些违禁品价值不高(如淫秽物品),有的难以估价(如毒品、珍贵文物),不能按走私物品的价值计算罚款数额,《草案》规定,违禁品走私行为的罚款数额,可以不受物品等值三倍、所逃税款三倍的限制。具体办法拟由实施细则或单行规章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规定。
    为严格查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走私违法活动,《草案》规定,除对有关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外,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有关单位还可以采取吊销海关登记证书、暂时取消其进口减免税或者保税优惠等措施。
    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和打击走私逃税活动,《草案》规定,对于有关当事人拒付的税款和滞纳金,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银行在纳税义务人或者担保人存款内强制扣缴;对于非法所得的存款、汇款,海关可以书面通知银行和邮局暂停支付(以六个月为限)。
    四、关于不服海关决定的申诉程序
    海关对于违反海关法行为的处理,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原则,《草案》规定,受处罚人如果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申诉和向人民法院起诉。改变了海关总署的审理决定为最终决定的现行规定。
    至于纳税义务人对于海关审定的税则归类和完税价格持有异议而提出的申诉,其性质不同于对处罚决定不服的申诉,《草案》规定,这类申诉仍由海关总署作出最终决定。
    五、关于海关的权力和对海关人员滥用权力行为的处理
    海关为完成国家赋予的任务,把守好国家经济大门,需要有相应的执法权力。鉴于近几年沿海沿边地区走私比较严重,国务院、中央军委曾规定,海关同各有关部门明确分工,加强查缉,并规定海关负责设关地附近的沿海沿边地区的缉私任务。因此,《草案》规定,除海关监管区外,海关还可以在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行使缉私权限。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具体范围,由海关总署、公安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关于海关可以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问题,其性质与边防机关验证不同。边防部门验证的目的是查验证件是否合法、有效。海关为了了解进出境人员的身份,区分不同对象给予不同的礼遇,便于对有走私嫌疑的人实施监控,方便大多数,查阅证件是必不可少的。
    海关人员是《海关法》的直接执行者,应当成为执法守法的模范。为防止海关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草案》还对海关人员违法行为的惩处作了规定。这对正确执行《海关法》,促使海关人员遵守法纪,加强海关的队伍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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