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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草案)》的说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对《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草案)》的说明 1985-11-13 17:50:01 ——1985年11月13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司法部部长 邹瑜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就《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草案)》作如下说明: 近

 




对《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草案)》的说明

  1985-11-13 17:50:01


 
        
    ——1985年11月13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司法部部长  邹瑜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就《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草案)》作如下说明:
    近几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有了很大发展,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陆续制定和颁布了一批涉及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各个重要方面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我们的国家在重要的和基本的方面,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总的来说,实施的情况是好的。为了更好地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已经制定的法律得到充分的遵守和执行,必须从根本上提高我国公民的法制观念,使人人知法、懂法和守法,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根据宪法关于在公民中普及法制教育的规定,很有必要在公民中进行一次比较系统的法律常识的教育。这不仅是当前加强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要求,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争取社会治安的进一步好转,巩固社会的安定团结,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可以预计,这项重大的社会工程实现之后,必将加速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历史进程。
    关于普及法律常识的对象,决议(草案)中提出: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我国公民,都要积极参加普及法律常识的活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接受法制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决议(草案)中还提出,普及法律常识的重点对象,是各级干部和青少年。各级领导干部,尤其应当成为学法、懂法、依法办事的表率,这是因为,他们带头学法懂法,无论是在宣传群众、影响群众方面,还是在执法方面,都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只有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知法、懂法和守法,严格依法办事了,才能带动广大群众学法、守法、维护法律的权威。因此,全体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执法是推动公民普及法律常识的关键。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正处在长知识、长身体的时期,他们的思想品德正在逐步形成的过程中,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使他们从小懂得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树立起牢固的法制观念,养成自觉遵纪守法的习惯,并勇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对于一代新人的健康成长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都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当前社会上的青少年犯罪比较突出这一事实,也表明了向青少年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关于普及法律常识的内容,决议(草案)中是分两个层次阐述的。一是要求全体公民共同学习和掌握的,即宪法、基本法律;一是根据不同对象必须增加学习的法律,如《民族区域自治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各种税法等。内容是否会太多了呢?我们认为不会太多,这是因为:一、这次向公民普及的法律常识,是指这些法律规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并不是全部条文;二、要求普及的法律常识,都是作为我国公民应当懂得的法律常识;三、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时候,可以根据不同对象的年龄特点、文化程度和理解能力,而有所侧重,并力求通俗易懂,为广大群众所接受。普及法律常识试点单位的实践经验证明,只要精心组织实施,基本普及上述法律常识是可以做到的。
    决议(草案)中提出:学校是普及法律常识的重要阵地。据1984年统计,我国大、中、小学加上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合计有近2亿人,占了全国人口总数的1/5。因此,要求各级各类学校都设置法制教育课程并列入教学计划,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小学的法制教育,多数是在思想品德课中包含法制启蒙教育的内容。中学一般已开设了法律常识课。大学有的安排学一些法学基础理论和同专业有关的法律知识。但总的说,各级各类学校进行法制教育的情况很不平衡,不少学校还没有开设这方面的课程,而且大、中、小学的法制教育内容互不衔接。因此,学校的法制教育急需进一步加强,做到系统化、规范化,并要努力提高法制课的教学效果。
    普及法律常识是一项宏大的社会工程,涉及到各条战线,各个领域,决不是某一个部门所能完成的,必须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才能取得成效。决议(草案)中提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要根据全国普及法律常识的统一规划和部署,向本系统、本单位的公民进行普及法律常识的教育。
    普及法律常识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适时的、可行的。
    第一,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十分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几年来,胡耀邦、邓小平、彭真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讲话强调这个问题。今年初,中共中央书记处批转了陈丕显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明确提出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1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中央宣传部和司法部拟定的《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并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党中央这一重要号召,已经得到全党、全国人民的热烈响应。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向公民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各地都制订了普及法律常识的实施规则。今年6月,根据彭真委员长的倡议,中央宣传部和司法部联合召开了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进一步提高了各级领导干部的认识,统一了思想,有效地加强了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第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迫切要求人们知法、懂法,迫切要求不仅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而且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普及法律常识正是反映了这一客观要求。
    第三,大量事实表明,广大干部和群众从来没有象现在这样渴望学习法律常识,这是普及法律常识工作的一个非常有利的条件。
    第四,全国许多地方进行了普及法律常识工作的试点,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因此,向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当然,在我们这样一个拥有10亿人口,农民占大多数,文化又不很发达的大国,普及法律常识,任务是艰巨的。但是,我们相信,只要认识到这项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争取用五年左右时间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目标是能够实现的。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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