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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探究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6-20
摘要:法制网首页>> 法学频道>>法界纵览>>民商法学 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探究 发布时间:2017-02-27 17:16 星期一 来源:重庆法院 作者:郑文华 随着科学技术飞跃性的突破,全球经济的迅速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已成为地球村共同的目标。而保护环

法制网首页>>   法学频道>>法界纵览>>民商法学     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探究     发布时间:2017-02-27 17:16 星期一   来源:重庆法院  

  作者:郑文华

  随着科学技术飞跃性的突破,全球经济的迅速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已成为地球村共同的目标。而保护环境能够成为全球共识,也暗示着全球的环境污染已经到了足够严峻的地步。纵观世界各国环境状况,为提高国际地位,改善人们的生活水平,发展经济成了诸国的首要目标。而在发展的同时,各国对法律制度的建设和环境问题的认识却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最终我们依赖的环境深受荼毒。当环境已经到达它自身修复极限时,这种不利益便反映到了人们身上。所谓“亡羊补牢,为时不晚”,为了人类的代际利益以及长远发展,对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的完整建构势在必行,以期扭转当前对环境污染、破坏的惨痛局面。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在不断的建构中,虽前后陆续出台了不同程度的针对环境污染的救济措施,收效却甚微。在严峻的社会形势下,我国《立法法》最新确立了设区市级以上的对于环境保护的地方立法权,也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了号称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并陆续出台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关涉环境问题的法律法规,由此,我国的环境保护制度的构建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一、环境公益诉讼概述

  (一)公益诉讼的概念

  作为一个经济学的现象,“公地悲剧”这个故事充分的体现出公益诉讼在现实生活中的必要性,为防止公有环境资源被私人或者私企等作为私人财富占有使用以致使其作为一个公共资源的普遍利益受损,公益诉讼便应运而生。公益诉讼主要针对社会公共利益受到的私人损害,而由适格主体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的诉讼,旨在维护多数人的公共权益不受侵害的一种公力救济方式。公益诉讼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逐步发展完善,并成熟于日、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公益诉讼相对于私益诉讼的特殊性在于:公益诉讼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特定范围内的广大公民均能享受到的权益,即由广大人民群众自由使用,而此种利益非营利、公益性的特性更易被私人所觊觎,从而侵害广大公民对于公共利益的合法权益,如此便需要公益诉讼来维护公共权益。而环境公益诉讼则是针对由于环境问题侵害广大公民权益而引起的诉讼,就目前的社会形势来讲,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更需要人类的关注。

  (二)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

  随着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独具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也在迅速地蓬勃发展,在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作用下,公益诉讼这一法律术语也于1990年左右进入我国理论学界的眼帘,在理论界学者多年的不断研究探索中逐步发展成熟,并在学者们不遗余力的倡导建议下方逐渐步入我国法律制度的框架之中。在诉讼法学的角度下,环境公益诉讼分为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刑事环境公益诉讼和行政环境公益诉讼,三种类型以不同的方式对环境问题做出了更为全面的规制,在我国理论学界刑事方面并不存在公益诉讼之说,刑事诉讼主要就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其本身的性质既带有公益诉讼的特性,且行使着强于公益诉讼的权力,去惩戒侵害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的不法分子。因此,在我国学界一般不讨论关于刑事公益诉讼问题。

  (三)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体制

  针对环境公益诉讼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了提起环境和消费者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地位以及对于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有了法律基础。而《侵权责任法》中仅针对环境侵权问题的个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方面的关涉归责原则、双方的举证责任以及责任分配等问题根据污染环境类型的特殊性作出了贴合实际的规定。《刑法》对于污染环境引起严重法律后果的应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措施。新《环境保护法》的出台让环境问题的解决、公益诉讼的提起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都有了法律基础。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基础法律条文内容的明确更有利于法官对于相关法律条文的适用。法律上关于公益诉讼的架构已经搭建,虽有不完善之处,却也是一条康庄大道,但关于公益诉讼相应的配套措施却未能有效的与公益诉讼践行配合。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

  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在于环境侵害的特殊性:环境污染一般所造成的侵害表现为长期性、缓慢性的特点,其是由多种因素长期积累扩张而成的,对于人身体的危害所造成的疾病也常是具有较长的潜伏期,在此种情形之下,一般很难判断出疾病是否与环境污染有直接关系,保存证据方面也存在困难,公民从而更难以伸张权利和寻求司法救济。环境侵害以上的特殊性注定使关涉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程序也具有区别于其他程序的特殊性,其中便包括公益诉讼的启动主体。

  环境公益诉讼多元化的诱因使公益诉讼制度在各国得到了蓬勃发展,横向比较了各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启动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关涉环境保护的相关行政机关,这里简称环保机关;司法项下的检察机关;社会项下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相较于一般民事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综合其本身公益性质,其特点是启动主体与案件之间可以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启动主体依旧应具有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四种公益诉讼启动主体的联合,更有利于实现司法正义和环境正义,更能有效的保护我们的栖息之地不受侵害。在全民参与的模式下,国家力将环境污染行为扼杀于襁褓之中。

  (一)环保机关

  1.环保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启动主体的必要性。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其行政等级对职权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此可见,环保机关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是依法成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部门,也是政府的一部分。其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其一,环保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已达不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单位对环境问题的消极不作为行为影响了环境保护的进程。其二,环保机关具有专业技术以及相关事项鉴定能力。平衡了双方的诉讼能力方面的需求。其三,环保机关掌握大量单位污染环境的第一手资料。这打破了原告方的举证困难的困境,环保机关可有效利用这些证据主张关涉环境的社会公共利益。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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