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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探究(4)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6-20
摘要:公益诉讼在现行制度的保驾护航下,依旧存在诸多问题,为使公益诉讼能更好的服务于人们,社会组织能更好的发挥其自身独特的作用,应针对社会组织在公益诉讼中暴露出的问题去寻找更好的解决方法,对此笔者有以下几点

  公益诉讼在现行制度的保驾护航下,依旧存在诸多问题,为使公益诉讼能更好的服务于人们,社会组织能更好的发挥其自身独特的作用,应针对社会组织在公益诉讼中暴露出的问题去寻找更好的解决方法,对此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其一,建立社会组织受案标准公开制度,并设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以确保社会组织能充分反映民意,为他们争得一美好的生存环境。其二,建立公益诉讼的专门基金,设立专业律师协助协会,以保障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其三,建立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的补偿机制,提高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其四,呼吁社会对公益诉讼的支持,以期唤醒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

  (二)有条件的放宽启动主体类型

  关于公益诉讼的启动主体问题,学界虽有诸多争论,但笔者认为环保机关、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都应该被设置为公益诉讼的启动主体。首先,环保机关虽为行政机关,但不可抹杀其在公益诉讼中的优势,针对民事公益诉讼双方主体的平等地位问题,笔者认为适当限制和环保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权利,以平衡双方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即可。其次,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使检察机关成为有权利对环保机关的行政不作为等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为解决部分学者对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越权行为的观点,笔者建议对于检察机关对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设置前置程序,即对环保机关的通知等限制条件。再者,公民个人应被设立为公益诉讼的启动主体,虽说双方实力悬殊,但关涉公民个人现实或预期利益等,应作为公民的保底救济措施赋予公民以公益诉讼的启动资格,并为防止诉讼爆炸对公民的起诉条件进行设置限制条件并严格审查。

  (三)严格贯彻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的贯彻不仅存在于环境公益诉讼阶段,应贯穿环境问题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救济的始终。任何公民和社会组织都享有保护环境的权利,同时也都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权利义务的统一有利于实现公众参与原则,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为了贯彻该原则,应保证政府及时的公开环境信息和发布环境违法企业的名单,排污单位及时的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全文和公开自身环境信息,以确保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听证权、司法救济权的顺利行使,建立相应的奖励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违法排污的企业单位等。其中,对于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的批准更应该让利害关系人去参与进去,以预防单位的排污行为对公众造成损害。

  (四)正确处理多方监督

  对于环境问题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监督,对于单位、行政机关、政府出台的向政策等的全面监督。关涉环境问题的监督包括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内部监督等监督方式,而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单位、政府应该建立相应的监督意见机制去进行有效处理,而不致使将监督仅设为一种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摆设,以及打击群众监督的积极性。对于监督的对象,不仅是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对于政府出台的关涉环境问题的政策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也应受到群众的监督。将监督的作用最大化,以保障排污单位有效解决环境问题。

  (五)强化单位守法观念,帮助产业结构升级

  单位作为主要的排污主体,转化其的思想意识相较于强制执法更有利于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相应的环境执法监督部门转化执法理念和采取鼓励、奖励、刺激等方式增强企业的守法意识更具有现实意义和有利于以后的健康发展,而差别税收和差别执法等形式更能引导企业的思想方向。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更有利于单位在行为上自觉合法排污。政府对于单位在排污方面的作为可给予必要的帮助,使企业进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以及建立自身的环境管理制度,以保障环境问题的长期有效的解决。如此不仅使环境问题顺利解决,更能使企业将环境保护作为开发新技术的契机,促进企业的经济增长,并更为合理的使用有限稀缺的环境容量资源。

  六、结语

  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人类对经济的高水平追求也愈发强烈,由此牺牲的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脚下的土地、饮用的水、呼吸的空气等等与人类切身利益相关的生态环境遭受了他们自己不同程度的蹂躏。纵观环境公益诉讼的整个法律制度框架,启动主体的重要性毋庸置疑,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体系的构建依旧存在诸多的问题,亟需进一步的发展和延伸,而建立起由事后补救向事先预防转化的环境保护的新格局将是目前的关键。

 

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探究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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