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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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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甲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1)被害人刘某于2014年8月6日在梁山县中医院病房楼三楼六病室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31日下午,其在梁山县赵固堆乡西刘村附近公路上,被曾与其发生矛盾的田某乙和田父殴打,田某乙用长柄锤子殴打刘某,致其手部受

(1)被害人刘某于2014年8月6日在梁山县中医院病房楼三楼六病室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31日下午,其在梁山县赵固堆乡西刘村附近公路上,被曾与其发生矛盾的田某乙和田父殴打,田某乙用长柄锤子殴打刘某,致其手部受伤,田某乙的父亲用铲子殴打刘某的背部和头部。

(2)被害人刘某于2015年3月22日在梁山县公安局赵固堆派出所的陈述,证实其与田某乙有矛盾,并曾到田某乙家大门外挑衅,后因对方报警,其逃跑。

2、证人证言

(1)证人于某某于2014年8月7日在梁山县公安局赵固堆派出所提供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31日下午,其和刘某在梁山县赵固堆乡西刘村附近公路上,遇到一名中年人和一名男青年,该二人追打刘某,男青年用铁棍(铁棍头上有个类似锤子的东西)殴打刘某,打在了头上和胳膊上,中年人用铲子殴打刘某。

(2)证人钟某(被告人田某甲之妻)于2015年3月20日在梁山县公安局赵固堆派出所提供的证言,证实其子田某乙与刘某有矛盾,刘某曾于2014年7月份的一天21时许,纠集多名小青年到其家门外闹事,其家人曾向当地派出所报警。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田某甲于2015年3月16日在梁山县公安局赵固堆派出所的供述,供认2014年7月31日16时许,其与其子田某乙下地的途中,碰见被害人刘某,因刘某骂田某乙,二人追逐刘某并殴打刘某,其用铁棍殴打刘某的后背和头部,田某乙用脚踹了刘某两脚;得知对方报警后其携田某乙潜逃至内蒙古,在民警教育下,二人又于2015年3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被告人田某乙于2015年3月16日在梁山县公安局赵固堆派出所的供述与辩解,供认2014年7月31日16时许,其与其父田某甲在路上碰到刘某,因刘某骂其,其遂与田某甲追逐并殴打刘某,其中,田某甲用铁棍打了刘某手部,后用铁棍殴打刘某的头部和背部,其用脚踹刘某;在得知刘某报警后二人逃至内蒙古,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时证实其与被害人刘某以前有矛盾。

4、鉴定意见

梁山县公安局(梁)公(法)鉴(临床)字(2014)第37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刘某右手部骨折为粉碎性,右肩部、右手部骨折,其损伤程度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6.4轻伤二级c)、5.10.4轻伤二级c)之规定,构成轻伤二级。

5、书证

(1)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7月28日21时许,梁山县公安局赵固堆派出所接到田某甲报警称刘某到其家中闹事。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田某甲出生于1969年3月18日,被告人田某乙出生于1994年7月18日,案发时均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被害人刘某出生于1997年3月10日。

(3)证明,证实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无违法犯罪记录。

(4)办案说明,证实2015年3月16日16时许,经民警积极协调,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到赵固堆派出所投案自首。

(5)调解协议书、询问笔录,证实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