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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韩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驻民四终字第1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建,又名韩荣建、韩永建,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璞,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平,又名魏大平,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驻民四终字第1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建,又名韩荣建、韩永建,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璞,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平,又名魏大平,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耀亭,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韩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2)遂民二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建及委托代理人陈璞,被上诉人魏平的委托代理人孙耀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2年3月6日,魏平作为甲方与乙方韩建经协商自愿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将自己新承揽的建筑工程发包给乙方承建,工程地点遂平烟草院内(张军等六户连体住宅两层),达成以下协议:…2、在施工中乙方按甲方图纸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保证甲方验收合格(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解决)。…7、施工当中的一切材料甲方必须及时到位,不得影响乙方的施工进度,否则按误工处理。合同签订后,韩建即开始施工。在建房过程中,建至二层刚拆掉底层部分挑梁模板,挑梁折断倾覆,混凝土成段坠落,造成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后,对施工所用驻马店市南钢水泥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泥现场取样,经检测水泥质量符合标准要求。经驻马店天工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鉴定,事故原因为:挑梁置筋错误、混泥土强度过低。魏平支付鉴定费5000元。2012年6月,经遂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起挑梁折断事故修复费用为75976元。2012年7月1日,魏平与张军等其余五户签订了关于挑梁折断事故赔偿协议,魏平赔偿其余五户损失后,由魏平全权处理事后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魏平与韩建于2012年3月6日自愿签订的合同书,实际上是一份承揽合同。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挑梁折断的房屋质量事故。关于挑梁折断的原因双方意见不同。韩建主张系水泥质量不合格所致,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而魏平提供现场取样的水泥检测,水泥质量符合标准,且经鉴定机构认定挑梁折断原因系挑梁置筋错误及混凝土强度过低所致。故韩建没有充足理由以反驳魏平提供的驻天工司鉴所〔2012〕建质鉴字第037号《驻马店天工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主张系水泥质量存在问题所引起的挑梁折断的抗辩理由证据不足,不予采信。综上,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应认定挑梁折断原因系韩建操作失误所引起。根据双方所签合同第二条的约定,韩建应对该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关于损失数额,魏平提供有遂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遂价估字(2012)063号价格评估结论书,该价格认证中心资质证书显示具有房地产、事故定损、工程造价等相关价格鉴定资格,予以采信。就魏平是否具备本案提起诉讼资格问题。承揽施工的合同系魏平代表其余五户联建住房户与韩建协商签订,在出现挑梁折断事故后,魏平本身即具有代表其余五户主张赔偿事宜的权利,且事后魏平又积极对其余五户的赔偿明确取得实体权利及授权,故魏平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和权利。综上所述,魏平要求韩建赔偿房屋损失75976元及鉴定费损失5000元的诉讼请求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韩建赔偿魏平因挑梁折断造成的损失75976元;二、韩建赔偿魏平鉴定费损失5000元。上述两项共计809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5元,由韩建负担。

宣判后,韩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魏平并未向联合建房的六户达成赔偿协议,也未对该六户进行赔偿,不具有代表联建六户向其主张赔偿的权利。其按照魏平提供的图纸要求进行施工,未违反合同约定,不应当承担责任。魏平应当就工作成果对发包人承担责任。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6日,魏平作为甲方与乙方韩建经协商自愿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将自己新承揽的建筑工程发包给乙方承建,工程地点遂平烟草院内(张军等六户连体住宅两层),达成以下协议:…2、在施工中乙方按甲方图纸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保证甲方验收合格(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解决)。…7、施工当中的一切材料甲方必须及时到位,不得影响乙方的施工进度,否则按误工处理。合同签订后,韩建即开始施工。在建房过程中,建至二层刚拆掉底层部分挑梁模板,挑梁折断倾覆,混凝土成段坠落,造成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后,对施工所用驻马店市南钢水泥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泥现场取样,经检测水泥质量符合标准要求。经驻马店天工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鉴定,事故原因为:挑梁置筋错误、混凝土强度过低。魏平支付鉴定费5000元。2012年6月,经遂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起挑梁折断事故修复费用为75976元。二审审理中另查明,魏平及韩建二人均无合法建筑施工资质,工程用料均由魏平提供,韩建为包清工。二审庭审中本案联建户业主张军出庭作证,对魏平提交的《赔偿协议》中的打印有其名字的签字及所按手印,均否认有该事实存在,并否认魏平曾向包括其在内的五户联建房业主进行了赔偿。以上事实,有魏平及韩建、张军的陈述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魏平及韩建二人签订的《合同书》实质上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魏平及韩建二人均无建筑工程施工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魏平与韩建二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楼房二层挑梁折断倾覆,混凝土成段坠落的质量事故。魏平起诉要求韩建向其赔偿房屋损失,实为请求权之诉。事故发生后,对施工所用驻马店市南钢水泥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泥现场取样,经检测水泥质量符合标准要求。经驻马店天工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鉴定,事故原因为:挑梁置筋错误、混凝土强度过低。魏平为此支付鉴定费5000元。经遂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起挑梁折断事故修复费用为75976元,以上费用,共计80976元。结合鉴定结论,不排除韩建在具体施工过程中操作不当的事实存在。但由于魏平所提供的混凝土强度过低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且将该六户联建房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韩建,其本人也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对事故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本案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均由魏平提供,发生质量事故给魏平造成了一定损失,魏平有权请求韩建向其进行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院酌定由韩建承担50%的责任,即应对修复费用80976元向魏平承担支付40488元的赔偿责任。其余50%的责任由魏平本人自担。上诉人韩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魏平与韩建于2012年3月6日签订的合同书,是一份承揽合同,为有效合同”,“承揽施工的合同书系魏平代表其余五户联建住房户与韩建协商签订,在出现挑梁折断事故后,魏平具有代表其余五户主张赔偿事宜的权利,魏平对其余五户的赔偿明确取得实体权利及授权”,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撤销遂平县人民法院(2012)遂民二初字第168号

民事判决;

二、韩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魏平支付因挑梁折断造成的修复损失及鉴定费用404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25元,由魏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25元,由韩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瑞 霞

                                             审 判 员      李 全 章

                                             审 判 员      于 俊 义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李 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