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管民二初字第1203号 |
原告龚章章,男,1954年1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国胜 被告郑州市配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商阜新村5号楼。 法定代表人康建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水利 委托代理人路莲花 原告龚章章与被告郑州市配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国胜、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高水利、路莲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2年3月28日与被告签订了房产交易合同,缴纳了298200元购房款,购买了位于商阜城中心街8号95.11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在1994年7月21日交房时被告提出要再缴纳每平方米200元的中央空调费,否则不予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无奈原告缴纳了19100元中央空调费。被告收到该款项后,没有安装中央空调设备。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安装,被告以各种借口推托,致使原告购买的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给原告造成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安装中央空调设施并能够正常使用;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被告已经如约安装了空调,原告已经使用了近20年。原告的市场已经四起四落,每次起落都要装修,是他们自己把空调打掉销毁,是他们自己的责任。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购买被告位于郑州市商阜城中心街8号的商铺,面积95.11平方米。1994年7月2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房款298200元。1994年7月21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中央空调费19100元。被告给包括原告在内的诸多商户购买的商铺所在的商阜城安装了中央空调,后商场历经多次变更至今。 另查明,本院已生效的(1996)管民初字第384号民事调解书对被告已安装空调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事实,被告已给包括原告在内的诸多商户所购买的商铺所在的商阜城安装了空调,后商场历经多次变更至今,原告现又起诉主张安装空调并能够正常使用,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龚章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龚章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吕璐璐 人民陪审员 杨建明 人民陪审员 杜耿杰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龚媛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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